企业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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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缘起及其对我国的意义(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缘起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产生并非偶然,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 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了 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企业的力量不断壮大,以及工业发展对社会负面影响的日益 暴露,社会对企业的关注程度提高。人们开始探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 要承担带有一定公共性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关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公害频繁发生,1 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2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 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促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生 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己经开始引起广泛重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 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 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 就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问题上观点较为一致,把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切实纳入社会经济实践 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政府也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建立循环经 济发展模式具体化和法律化。

3、(二)我国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意义虽然我国于1979年已颁布施行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底国务院宣布“环境 保护是中国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制定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 展大会之后,中国正式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 战略”。2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资源短缺和浪费的现象并存。我国人口众多, 经济持续多年的高速发展,使我国的资源、能源短缺问题日渐突出,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 的资源。但同时,我国的资源浪费现象非常惊人,据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机构测算,上世纪 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有2/3是对生态上实现的。2003

4、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 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但GDP仅占世界的4%。我国石油消耗 量的1/3要靠进口,世界铁矿石和铝矶土贸易量中的绝大部分被我国采购。此外,我国人均 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5的水资源和不到1/3的土地资源己出现全面紧缺势头。我国“高 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原因。 为了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而环境问题主要 是由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明确、发展的方式不当引起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社会经 济发展模式,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之间不平衡的物质交换关系,走

5、循环经济的发展 道路。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具有环境成本意识和与自然和谐统一原则,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系统 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取尽可能 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及现实基础(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1. 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所谓社会利益理论就是法律目的是为了社会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 益目的而产生的。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应该说是一脉相承的,其旨在追求经济的整体利益并 将个别主体(企业)行为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中加以评价,“在传统的私有权神圣的法律理念的 支配下,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及

6、其派生的行为保护过于宽泛,以至于较少的考虑个别主 体的外部性,亦不理会个别主体损害资源的财产权滥用行为。然而,在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 情况下,这些个别主体的行为则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受到限制或被纠正。在前一种情况下, 就个别主体而言,也往往是有效益的,但整个社会则可能出现效益下降的趋势。在后一种情 况下,个体效益虽受到了遏制,但社会整体效益却在上升” 3。因此,强调企业承担社会 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应当是当代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当然,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并非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保护才是对个体利益的最好 保护。可见,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尤其

7、是环境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 基础。2. 正义与秩序“正义与秩序”无疑越来越成为时代与我们社会追寻的基本价值。4这些基本价值检验着 任何一项事业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成为支撑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毫无疑问, 它们也成为企业行为与事业的精神价值支柱,更是法律存在的根基。正义是人类文明发展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 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认为,正 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来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康德 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 另

8、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5约翰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 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些 关于“正义”的思想理论无疑为企业行为取舍(社会责任承担)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持。秩序在人类生活及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导向作用。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 在着某种程度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6 “法律关心不仅是获得正确的结果,它还关 心稳定性,为了稳定性,法律会频频牺牲实质正义”。7人们追求秩序,既是自身生存与发 展的目的之一,也是前提条件之一。“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 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

9、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企业既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织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要服从于法治的规则与秩序,另 一方面,自身也要为法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贡献力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正是基于此 理论主张。(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现实基础1.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外部压力企业从20世纪以来便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企业可说是资金、技术及人力等要素的结合 体,而其目标及运作方式更是朝着追求利润前进。企业有如此大的资源,以及追求利润的运 作机制,忽略了对环境的关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危害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当前, 企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张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工业活动废弃物的排放及随意堆弃更加重 了

10、环境的负担。随着环保意识的抬头,社会对环境的关注提高,政府及相关利益团体都希望借由各种规范、 手段防止企业伤害环境。一直以来,企业对于环境常常以消极的心态响应,但随着环保意识 的高涨,企业很难再继续忽视环境议题。其外部压力来源有:第一,社会大众对企业社会责 任的要求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企业的期望已逐渐从创造就业机会、带 动经济成长等消极面转变为善尽社会责任,改善生活质量等积极面。在一般大众的观念中, 企业己无法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或以追求经济发展为由而任意逃避对环境的保护责任。第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规范。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计划及规范对于企业的营运活动 更造成了相当的影响。

11、第三,国际社会对环境议题的自律与规范。基于同一地球村的理念,环境议题并非单一国家 或地区的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议题,都是人类社会要共同承担的。有鉴于此,自1970 年之后,国际社会开始订立许多公约来规范各国及企业的活动,近年来环境议题与国际贸易 联系日益密切,因此迫使企业重视环境的保护。2.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内部动因除了来自于外部的压力外,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从追 求利益的本质出发,充分认识到企业利益与环境,特别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环境、社 会的关系不再是分离、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对企业 的可持续发展有好处,不承担环

12、境社会责任就会付出很大代价。同时也认识到不仅要使企业 生产的产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企业还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才能够更 多地赢得顾客的青睐和消费者的满意。由此可见,企业己经充分意识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实现,要以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为前 提,企业不仅在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理念中体现了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且还主动参 与到环境社会责任的推广运动中。消极方面,包括对污染防治设备的投资;积极方面,包括 形成环保体系,以自身为核心,推动合作厂商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些企业自发性的活动 对于产业环保气候的形成、同业的伦理规范有相当程度的影响。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外延(一)企业环境

13、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本文中所讨论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限于法律责任的范围。法律责任为法律明文所规定, 法律责任的内容及适用条件等能为公众所知悉,这就为讨论环境社会责任划定了确定的语境, 从而为进一步分析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提供可能。环境社会责任的提出是基于现实中突出 的企业环境问题并力图解决这个问题,而就各种形式的环境社会责任作用而言,法律责任是 最为直接和效果最为明显的责任形式。本文给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为:企业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的义务, 且这种义务不因企业的终止而立即消失。根据这一概念界定,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以下几 个特征:第一、法定性。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14、的责任内容,既包括作为独立部 门法的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所规定的有关于环境与自然资 源保护内容的法律责任。第二、可实施性。这里的可实施性分为两层含义:其一,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的可能性。 即如果企业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则能够使其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行为必然在现 实中是可行的。例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污则对其处以罚款,这种罚款的行为在现实 中是可能的。其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的可行性。即如果企业违反法定强制性义务应当承 担的责任形式在效果上是可行的。这里的可行性不是指行为能不能够完成,而是指行为的事 实可以达到预定的立法效果。(二)界定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概念的

15、必要性1. 控制企业向社会外化环境成本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对环境成本的研究和运用滞后,环境成本往往只作为企业制造 费用的一部分被核算和分配,无视环境成本的常规核计方法-环境费用,它一般应包括利用 自然资源的全部开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开支和外部成本、以及社会方面的开支(如环境 税、环境损害赔偿费、环境责任保险费等)。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只计算对自身利益产生直接 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忽略其活动造成社会性的环境成本代价,甚至将其外部化转嫁给社会大 众和未来,造成单个市场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极不一致,出现所谓的“外部 不经济性”。9未将外部环境开支全面纳入成本核算体系,这是造成企业环境问题未

16、能根本 改观的根源之一。让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就是为了让企业内化其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环境社会责任 以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强制性环境义务为前提,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为了把企业的行为限定 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即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企业如果违反法律义务,则会得到否定性的法律 评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应当围绕企业外化其环境成本的 不同行为方式加以设定。2. 适应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人、 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 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循环经济在微观层面上,要求企业节约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减量化;对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并延伸到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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