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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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 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缓解城乡人力资源矛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规范开展,推动我县城乡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重之中重,多措并举增加投入,不断加快全市城

2、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色、重点集镇打造成效明显,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是从户籍制度入手,在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的基础上,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的一项重大综合性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对于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实现富民强县跨越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广播、佤山电视

3、台、沧源县政务信息网、永久性标语等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 对农村居民要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积极进城落户。同时在主要媒体设置宣传专栏,积极宣传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政策和养老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等工作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同时,做好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落实医疗、养老等保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

4、,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随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

5、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为了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和实施,我局将加大以下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和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定期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建立和完善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部门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干

6、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议县委、政府整合各级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要客观把握我州城镇居民少、城乡差距大等实际情况,在区域规划调整、加大城乡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实践,促进城镇人口合理聚集。要建立起一套以公安户籍为基础,各职能管理部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政府管理系统,完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必要的投入,确保我州城镇化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在

7、全州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有关政策内容,对所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并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在各级各类主要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扩展阅读: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1 白河乡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 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8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8、(云政办发1195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促进我乡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科学的城镇人口管理服务机制,让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二章户籍迁移 第三条迁移落户条件。 (一)白河籍居民,申请在建制乡镇落户的,即可在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 (二)白河籍居民,在乡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 (三

9、)白河籍居民,在各村委会、站所所在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 (四)白河籍居民,在各村委会、站所有合法稳定职业满年并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合法稳定职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城区落户。 第四条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一)白河籍居民。 (二)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被投靠方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五条在白河居住的外县籍农村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 (一)在我乡各村委会、

10、站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县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 (二)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第六条其他户籍落户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白河籍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县级以上政府评出的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第七条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民

11、警受理。 (三)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1.申请乡城镇落户的乡内迁移情形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现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民警走访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在乡镇落户的州(市)内跨县迁移、省内跨州(市)迁移、跨省迁移,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乡级公安机关审批,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原因需州(市)公安机关审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提前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确定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备案。整户转

12、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资源、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户籍迁移材料。 (一)必备材料。 1.转户申请书。 2.申请人、落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住房证明。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其他情形。白河籍农村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可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在我乡就(创)

13、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就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住房保障 第十条支持白河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 (一)有用工单位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以上并符合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平方米及以下面积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改善白河籍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 (一)在各村委会、站所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

14、上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 (二)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减免有关地方性税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

15、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月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农业转移人口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已参加“老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转户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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