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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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 6月 28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6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

3、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的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第六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

4、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 背街小巷、 城乡接合部, 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二)河道

5、、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三)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的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五)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六)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八)

6、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九)积雪清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划片包干责任单位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情形;(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抛撒渣土、无杂草、无蚊蝇孳生、无妨碍交通的积雪(冰);(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本区域城市容貌标准。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

7、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风格和色彩, 符合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当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屋顶、沿街立面敞开式走廊、未封.闭阳台及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

8、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栏、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使用安全。 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三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

9、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摊点群、特色经营街区、 早市、夜市以及农产品、 日用小商品等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

10、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适当区域设置应季瓜果销售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第十五条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第十六条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

11、绿化.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展览、宣传、文化、体育、节庆及商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第十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

12、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第二十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亮化设施完好,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运输施工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等散体、 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二十三条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

13、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第二十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二十五条 市区水系应当体现北方水城风貌,实施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实现河湖沟渠贯通,改善城市生态。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水域清洁;.(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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