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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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 年 09月16日、八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 年 3 月提出气瓶使用 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 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 2004 年4 月在北京召开

2、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 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4 年 7 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 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04 年 9 月由 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 质检特函200441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 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5年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 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

3、年 3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 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 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 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 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 自有气瓶等问题。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 员如下:柳文平刘海滨潘向华汪立昕 谭久克、陈坚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第一章 总 则(1)

4、第二章 使用登记(1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3 第四章 附 则(3)附件 1 气瓶使用登记证(4)附件 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6) 附件 3 气瓶过户证明(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C60C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 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O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 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军事

5、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 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 使用登记证,见附件 1)。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 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 登记工作。第五条 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 登记机关确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

6、权气瓶或 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第二章 使用登记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 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 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

7、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见附件 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第八条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 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 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 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

8、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 性标记。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 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 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

9、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 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 监察。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气瓶需要过户,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 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使用登 记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

10、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并且向气瓶原使用单 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见附件 3)。第十七条 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 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第十八条 气瓶过户时,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但应当在气瓶 原标记前标注“ 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四)无技术资料的;(五)超

11、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七)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第二十一条 对于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气瓶 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其气瓶使用登记。第二十二条 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 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准予使用登记。此证仅对气瓶使 用登记表中已经登

12、记、有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 验周期内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有效。使用登记证编号:使用单位:附气瓶使用登记表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注:使用单位是指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附表气瓶使用登记表共 页 第 页申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日期: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日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由登记机关编制。(二)结构 由气瓶品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使

13、用单位代码、排序代码组成X XX XXX xxxxxxI排序代码使用单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气瓶品种代码1气瓶品种代码如下表:气瓶品种代码无缝气瓶1焊接气瓶2液化石油气钢瓶3溶解乙炔气瓶4车用气瓶5低温绝热气瓶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品种代码可省略。2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依据 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如江苏省为32。3使用单位代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充装单位代码。车用气瓶,用登记机关的行政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代替。即前 1位为 O,后 2 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地)级行政区划代码,如江苏省无锡市,则为002。4 排序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

14、使用单位的气瓶顺序编号。从“000001”排至 “999999”(不足六位的应在数字前加零),当气瓶总数超过999999 只时,则将 第一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第100万只的编号为A000000。二、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 编号结构,由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和使用登记证顺序码组成: XXXXXXX(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一)特性码由 QP 两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二)使用单位代码采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充装单位代码。车用气瓶,按照本编号规定第一(二) 3.要求编号。(三)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该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的顺序编号。附件3注:附表见附件1 中气瓶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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