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次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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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之原则,就乙方有偿获取新但愿乐城号(车位编号)地下停车位(如下简称:“车位”)使用权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车位基本状况1、车位位于甲方开发的项目 6 号地下室;车位编号 11 号,位于_12号楼附近_,性质为人防车位。2、车位为现房车位,因车位位于地下,会受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如消防所需水管、通风管井、电线等)或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车位也许浮现部分高度局限性或者及车位旁边立有

2、立柱的情形。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实地查看过车位现状,对车位及其周边环境状况已充足理解,对车位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状况予以承认且无异议。3、车位性质为人防非产权车位,平时乙方可以作为停车位使用,但不得变化其构造和功能,不能影响其防空效能;若因国家或地措施律法规变化,或者因战争或其她紧急状况导致本合同项下车位被政府免费且永久性征收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不规定甲方补偿因此遭受的损失。4、根据物权法、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签订时该人防非产权车位不能办理权属证书,甲方在定价该车位时,已充足考虑了这一因素,并在价款中予以体现。甲方已事先充足告知乙方,乙方对此予以承认且无异议。第二条 签约前提乙方须为

3、项目期业主(如下简称:“本项目”),或已与甲方签订本项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 使用年限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有偿获取车位使用权后,可始终使用车位直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费用及计算方式乙方批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计¥_5000_元(大写:人民币 伍 万 伍 仟元整)。费用所有支付后,乙方有权始终使用车位直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二、支付方式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指定账号支付车位使用费用全款。三、物业管理费:1、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为大连新但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车位使用年限内,乙方应按月另行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车位物业

4、服务费,缴费原则为40元/月。具体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将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为准。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车位交付时间:在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支付完毕车位使用费及乙方在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如下简称“买卖合同”)项目下的所有购房款后(含按揭贷款部分)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因车位为现车位,甲方不再就车位交付事宜另行告知乙方,乙方应于上述商定项付清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前去甲方处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否则从第日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商定的条件完毕交付,车位的保修期从第日起开始计算,与车位有关的涉及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由乙方从第4日起开始承

5、当。在车位使用年限内,乙方享有对该车位的固定使用权和收益权,该权益受本合同保护不可侵犯。2、甲方负责人防工程主体构造的维护和管理。3、甲方应根据该车位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保范畴和年限,对车位负有局部修缮义务。4、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有义务协助人防部门紧急使用车位。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保证有效期间仅作为停放汽车使用,不变化该车位的使用性质。2、乙方有效期间如政府有人防应急需要,乙方承诺立即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告知腾空车位,如乙方回绝配合或因状况紧急甲方或本项目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告知乙方的,甲方或本项目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政府规定,在不征得乙方批准的状况下,立即配合人防应急规定使用该车

6、位。3、车位供本项目业主有偿使用,若乙方向本项目其她业主转让其基于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的,在乙方与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后,乙方和第三人需共同向物业服务公司结清有关费用,由该第三人继受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但此后甲方不再向乙方销售本项目其她车位。4、若乙方转让其所购买的本项目最后一套房屋的(即乙方不再是本项目业主),乙方应一并转让其基于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给本项目其她业主或者房屋的买受人;如乙方未按上述商定转让其基于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的,在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之时,视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房屋的买受人,乙方应与该房屋受让人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之日起个工

7、作日内到本项目物业服务公司备案并结清有关费用。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责任、如甲方不能按商定期间交付车位,逾期在三十日内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如甲方不能按商定期间交付车位,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所有车位使用费,并承当乙方已支付车位使用费10的违约金。乙方未解除合同的,自第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乙方已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乙方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上述商定期限完全支付车位使用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8、2、如乙方不能按上述商定期限完全支付车位使用费的,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告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车位使用费总额的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已付车位使用费,同步,甲方可在不告知乙方的状况下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项目的其她业主。甲方未解除合同的,自第三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逾期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乙方有前述1、2商定之违约情形但甲方未解除合同即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的,乙方再次浮现逾期付款情形,无论逾期时间长短,甲方均有权按照前述第2项之商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乙方应保证该

9、车位用途并合法使用,如变化使用性质或违法使用被追究法律责任等,给甲方导致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补偿,甲方同步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承当车位使用总费用20%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该条款商定的房屋受让人占有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用强制措施回绝乙方继续使用该车位,乙方并应向甲方承当车位使用总费用0违约金第七条不可抗力和政策风险一、车位自交付之日起,因不可抗力导致车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当,并由乙方自行承当修复义务。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所交费用甲方不予退还。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

10、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协商达到一致后通过书面合同解除本合同。二、甲方逾期0日以上未交付车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逾期30日以上的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车位使用费用的。、乙方拆变化动车位构造的。3、乙方擅自变化本合同商定的车位使用性质的。4、乙方运用车位寄存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自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拒不改正的。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该条款商定的房屋受让人占有使用的。第九条 告知合同执行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合同文首乙方留存方式为准,如乙方联系方式变更,须在变更之次日书面告知甲方,

11、否则,导致甲方无法联系乙方的后果,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告知义务。本合同所指的书面告知是指当面递交、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之任意一种告知方式。采用挂号、特快专递的,在寄出3后来视为收讫。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车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其她诉讼费、公示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律师代理费用概由违约方承当。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共涉及两个附件,附件为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

12、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特别声明: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就合同条款(特别是本合同中特别字体)规定甲方进行了提示和阐明,乙方已充足理解并批准其所有内容。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使用费系双方根据建设成本、市场定价所得,本合同签订且车位交付使用后,除本合同有明确商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退还、部分退还或减免车位使用费。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车位平面图及整层位置图一、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实地查看过车位现状,对车位及其周边环境状况已充足理解,对车位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状况予以承认且无

13、异议。二、 鉴于车位位于地下的特殊性质,受建筑物管线埋没(如消防所需水管等)、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对其使用功能不构成重大障碍的前提下,对所购车位浮现的部分层高不一致但层高不低于2米的或者车位旁边有立柱、消防设施设备、其她共有设施设备等情形,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充足知悉并表达理解和承认。三、 因买受人所购买地下车位的尺寸,已经实际呈现。由于具体车辆规格不同及驾驶者技术不同,实际也许存在某些品牌及型号汽车无法完全停入地下车位的情形或对行驶技巧存在着较高规定,买受人有义务在购买车位前具体理解车位尺寸,且应当在签订本合同迈进行实地验证,根据车辆和人员实际选择车位,本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买受人接受实际现状为准即可,承认其已经满足买受人对车位的规定,并批准出卖人不因其车辆的停放问题而承当任何责任。四、 合同附图中只标注车位编号,地下室其她构造、墙体、设施设备没有在合同附图中表达,以实际呈现为准。 五、 其她重要信息提示:。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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