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97909445 上传时间:2023-10-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篇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

2、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我国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

3、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 402 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 402 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 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通过上面的

4、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合用法第 403 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

5、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 ;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3 、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 ;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

6、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

7、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

8、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

9、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篇二:法律委托合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第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公民身份号码(或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

10、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因与就一案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5.。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一般授权。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 反诉、上诉;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3.甲方应按照

11、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

12、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

13、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乙方

14、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清楚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甲 方: 乙

15、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约定的法律服务。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 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