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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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 )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2、提高( ),根据( )和( ),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 )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 ),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 )、有( )、有( )、有(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 )。适龄儿童、少年

3、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 )接受并完成( )。依法实施( )的学校应当按照(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 )。(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和(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地区、(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 )、(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4、(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 )以及义务教育( )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 )。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

5、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 )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 )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和(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 )。( )委员会和( )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

6、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 )招用( )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 )、( )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 )批准。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和( ),确保( )和( )安全。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设置( )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7、第十八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设置接收( )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 )教育的学校(班),对( )残疾、( )残疾和( )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 )、( )、( )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 )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 )、( )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为具有( )规定的( )的适龄少年设置( )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 )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应当促进学校均衡

8、发展,缩小学校之间( )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学校和( )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和( )。(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 )。第二十三条( )依法维护学校( ),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 ),为学校提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和( )机制,对学生进行( ),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 )。( )定期对( )进行检查;对需要( )、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 )。学校不得聘用( )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 )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 )

9、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校长由( )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 ),不得( )。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 )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 )。全社会应当( )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 )对待学生,( )学生的(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 )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 )或者其他(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 )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职务、( )职务和( )职务。第三十一条( )保障教师( )和( )

10、,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 )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当地( )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 )补助津贴。在( )和( )工作的教师享有( )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 )。( )应当( )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 )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 )学校教师和( )学校毕业生到( )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 )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依法认定其( )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 )和(

11、),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 )、智育、体育、( )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能力、创新能力和( )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 )、( )和( ),改革( )制度,并改进( )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 )和(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 )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 )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 )、( )、( )相互配合的( ),促进学生养

12、成良好的( )和(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 ),组织开展( )等课外活动。( )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 )和( )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 )、( ),( ),保证质量。( )和( ),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 )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 )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 )会同( )按照( )原则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 )确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 )。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 ),义务教育经费由(

13、 )和(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 ),按照( )、( )和( )标准、( )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 )和( ),确保( )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 )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 )的义务教育费用( ),保证( )和(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 )制定,并根据( )适时调整。( )、(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 )( )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 )。第四十四条( )投入实行( )和( )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 )、( )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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