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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部门职责4 第三章核心定义8 第四章风险分类方法与标准9 第五章特别规定16 第六章风险分类依据20 第七章风险分类流程22 第八章风险分类档案资料24第九章管理和检查27 第十章罚则29第十一章附则30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3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真实、全面、动态反映 XX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 行”)贷款风险,促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先进银行接轨,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的各级信贷资产经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包括贷款、贴现、担保、贷款承诺、承兑等表 内和表外
2、各类信贷资产。第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 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 目的:(一)促进各支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 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四)第四条为准确提取拨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 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
3、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 贷资产的风险价值;(三)审慎原则。要按照风险分类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 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 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四)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 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第五条 对同一客户的多笔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原则上应一致,但 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第六条 新增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得高于该借款人存量贷款的分 类级别,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对借新还旧贷款, 如借款人经营情
4、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其分类结果不得高于原贷款的分 类级次。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授信及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支行风险管理小组负责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组织开展。授信及风险处置委员会和支行风险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风 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日常事务。第八条总行授信及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管理的整体协调和决策;(二)审议重大政策、发展规划、重要事项及信贷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风险分类方法等基本规章;(三) 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对属本级审批的损失类结果进行审议 并报行长或分管副行长审批;(四)对全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5、进行总体评价。第九条支行风险管理小组职责:(一)按照授权管理规定权限对属本级行审批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审批,并对属上级行认定权限的信贷资产进行初分;(二)组织人员对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风险分类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三)对本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负责;(四)对本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总体评价。第十条 信贷经营部门 (包括分理处、营业部等业务部门 )的职 责:(一)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 写分类认定表等工作底稿,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风险分类结果, 撰写分类报告,认定权限内的分类事项;超过权限的,报同级行风险 管理部门审查。并对贷款分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6、完整性负责,对权 限内认定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二)根据认定结果,录入分类信息,记录风险分类台账,通 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四)将贷款风险分类资料纳入客户贷款档案,并妥善保管;(五)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组 织贷款风险分类的调整;(六)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 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效防 X 和化解贷 款风险。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1、牵头起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章制度、制定信贷资 产质量控制计划与考核要求;2、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对属本级审批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
7、行 认定审批,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组织材料上报有权审批 人审批;3、对全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4、组织全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人员业务培训或交流;5、综合分析全辖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查找信贷资产经营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撰写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报告,组织考核通 报。二) 支行风险管理部职责:1、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办法和要求的贯彻执行;负 责系统内风险分类的培训;2、负责风险分类的组织检查;3、负责权限内风险分类的审查、认定;对超过本级审批权限 的,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材料上报有权审批人。4、及时向信贷经营部门反馈分类认定结果。5、负责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连续监测、考核
8、、分析。发现 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按时统计监测报表,撰写 风险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上级或本级有关部门报告;6、制定防X和化解不良信贷资产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目标任务的完成;第十二条会计结算部门职责: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核算的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 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第十三条科技部门职责:(一)负责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软件的开发和完善,并提供技 术支持;(二)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用系统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 理;(三)负责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软件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第十四条审计稽核部门职责:(一)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列入
9、常规稽核的内容;(二)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检查和评 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三)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四)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审计。第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外汇贷款风险分类中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 的指导和检查;(二)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外汇贷款的分类形态;(三)参与研究制定防 X 和化解外汇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风险分类的认定应遵循“分级负责、集体审议、按 权限认定”原则。第三章 核心定义第十七条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按照按时、足额收回的可 能性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 中后三类合
10、称为不良信贷资产。(一)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 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 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 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 定损失。(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 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四章风险分类方法与标准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的借款对象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方法包 括风险分类法和矩阵法。(一) 风
11、险分类法。企事业单位贷款、票据贴现和表外业务垫 款采用风险分类法。(二) 矩阵法。小企业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 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采用矩阵法。第十九条除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列的分类标准只是贷款分类的 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 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 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档次后,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贴现、表外业务垫 款一并参照分类。(一) 下列情况可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
12、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 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 兆,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所有者权益、现金流量等 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2、借款人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 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 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改制(如
13、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 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 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 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 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本行对抵(质)押物 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1、本金(含展期,下同)或利息逾期90 天(含)以内的贷款 或表外业务垫款30 天(含)以内。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
14、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 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 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 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 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 实质性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 天至180 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 天至90天(含);9、预计贷款损失
15、率在25%(含)以下。(注:预计贷款损失率=1(借款人能够偿还的贷款本息+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 担保人代偿金额追索担保和变现抵质押物所需的费 用)/贷款本息)。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 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 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本行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 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10、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25%至 90%之间。(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1、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 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的信贷资产;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