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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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到 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背校规、校纪而回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高等学校根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解决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背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期,应当容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背法定程序。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1994年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获得本科生的学籍。1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

2、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严肃考场纪律的批示精神,于194年制定了校发(4)第068号有关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告知(简称第08号告知)。该告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解决,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9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解决决定。同年4月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告知,但退学解决决定和变更学籍的告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与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

3、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贴津贴,安排田永参与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引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与考试,先后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AS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所有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解决、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回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差遣资格表。田永

4、所在院系觉得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临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觉得被告对田永违背考场纪律一事解决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觉得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回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成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年2月日作出(199)海行初字第0042号行政判

5、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估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差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她诉讼祈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

6、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波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背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解决,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解决决定所根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告知,与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解

7、决决定违法。 退学解决决定波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足保障当事人权益,从合法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容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解决,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于199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变化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解决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与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行,但因她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当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获得一般高等学校学籍

8、、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规定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称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规定,被告一方面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

9、定等材料,拟定原告与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肩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与否向学位评估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估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责任编辑:王小磊行政诉讼第一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来源: 时间:- 浏览次数:379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被誉为是中国行政法学第一案。它的意义不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初次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扩大、行政法调节范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案情简介】田永是北

10、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4级学生。1996年2月2日,田永参与电磁学补考。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批准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眸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教师问纸条与否是她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教师随后停止其继续参与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规定立即上报教务处。3月日至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通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觉得,田永的行为属于违背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3

11、月4日,两位监考教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她查看这张纸条,事实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毕的卷面状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也许及格的,这表白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但3月5日,在这些状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根据本校194年制定的有关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告知(如下简称“0号告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解决,决定予以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解决状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

12、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解决意见:“经查实,田永同窗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状况应属违背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窗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程的学生。鉴于以上状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窗通报批评处分。”3月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告知。但是,该告知未直接送达田永。在后来的两个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至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

13、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永所交的多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与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99年3月18日,学校教务处告知物理化学系,规定她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4月9日,物理化学系涉及14名专家、7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专家、2名高工在内的3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原国家教委,但愿有关领导可以认真考虑她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分。4月日,应用科学学院分党委、院行政领导向学校上书,觉得根据监考教师的证明及从田永

14、同窗在考场的体现看,把田永同窗作为“考试作弊”解决,显得证据不够充足,学校对田永同窗的解决决定应属解决过重。此间,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94级0多名学生也两次联名向学校领导呼吁尽快改正对田永的过重处分。5月上旬,物理化学系领导及田永的班主任找到原国家教委谋求协助。5月18日原国家教委学生司以双联函致北京科技大学,明确表达,对田永解决过重,请学校复审后答复教委。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已按退学解决,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随后的毕业差遣表格上也没有田永的名字。田永觉得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回绝给其

15、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于199年10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把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诉讼过程】1998年10月9日,海淀法院行政庭正式备案受理此案。199年2月5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在法庭上诉称:1996年2月9日,其参与电磁学补考时,无意将写有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在考试时未查看。半途其上卫生间时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错误地觉得其考试作弊,并作出退学决定。但该决定并没有正式告知本人,学校及有关部门也未按此决定执行。99年月学校为其补办了丢失的学生证,使其始终正常参与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重修了电磁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同步还参与了学校组织的英语及计算机级别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证书;又按学校筹划参与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学校按照原则发放了毕业设计费;还参与了学校组织动员的义务献血活动。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教育费用、注册学籍,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毕了被告制定的教学筹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的规定。然而,1998年6月临近毕业时,学校才告知原告所在的系,以原告不具有学籍为由,回绝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差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如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如下简称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如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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