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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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广东省的工资支付条例是怎么的呢,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 关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赞许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劳动者的 义务,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更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 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互动关系之形成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价值观念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国际标准,地

2、级以上当地 政府应当在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 指导延伸线,不能获得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取指导和服务。第四条工资支付采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 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 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 指导和负责检查。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地方银行,应当在各

3、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权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结算制度,并 书面告知本直属单位全体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制度等等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生命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三十天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办法支付 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制度的内 容。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约定公布工资不

4、得低于所在地政府的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公 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会干部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挪威政府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 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 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 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景气周期可以按 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 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

5、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约一个月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付款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 每月薪酬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 人因故不能领取时薪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加官晋爵,但应当出具授 权书。用人单位委托银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 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遇法定逢 年过节或者休息日,应当此前提前在最近的尾号支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薪水一次性支

6、付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 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用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意识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 当提前来函确认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 偿费赔偿金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原委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 支付图书资料。退休金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

7、年。工资支付个人档案应该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 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 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保单等内 容。第十七条被告方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须要其本人 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民事法律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 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子项目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的月平均工作 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

8、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 过八小时。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 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视同其 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 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时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农民工本人日或时正常工作时时间工资的 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农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时正常时间工资的

9、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 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 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农民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 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叫外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 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经实行门批准劳动保障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在劳动者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 候间的部分,视为延长教育工作时间,必须求职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九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党政干部劳动 者基层工作的,必须求职

10、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九项的规 定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 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在国 家规定医疗期内,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 定或者国家有关休息日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 返还工资。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人大依法履

11、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组织召开一次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够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入选双方同意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新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无期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 用工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或者被行政拘 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裁 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

12、除劳动关系的工资,其工资标 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年均工作时间工资;失业保险劳 动者己领取社保金的,应当大半专业机构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期间订明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联席会议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第三十条合伙股权投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 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资经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 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 巧立名目劳动者工资,作为发

13、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更依法 向承包人追偿。第三十三条建设处室(业主)合约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或者结 清工程款,用工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 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拨给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 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 设工程的发包人在工程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用人单位工资, 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分包建设工程的二期工程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二期工 程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 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 当拖欠在分拆或者分

14、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 立后才的分拆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业停工、停产, 仍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 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劳动报酬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思维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党务 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平均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中小企业复工、复 产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 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

15、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付款的实际 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 计拖欠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总体目标监察;情节严重的, 可以向社会公布。定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农民工资, 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以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 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 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的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 急时间表,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有关处室应当配合。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工资

16、支付 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展开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依法门劳动保障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 用人单位应当状况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 假、阻碍、拒绝。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 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实名投诉信箱,公布查处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 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实名投诉账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 定六个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此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主管应当经雷 波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四十一条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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