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常用速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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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识常用速记表格第一部分 法律一、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种宪法性文献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大纲、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8年宪法、198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3年修正案、1年修正案、修正案(内容重点)二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引和监督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目前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都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2、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水法第条非公有制经济涉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公司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 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状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精神病人。平等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每个选民只能在一种地方有一种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容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状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不得歧视和非法

3、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似,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均有合适数量代表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批准、不批准、弃权、另选她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她人代写四、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

4、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区基本法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觉得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区的防务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她重要行政官员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

5、不合理的差别看待,规定国家法律予以权利同等的保护。它涉及司法平等(公民在合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涉及在立法上的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涉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补偿权监督权涉及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宗教信奉自由宗教信奉自由是指公民根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奉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涉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严禁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

6、权利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物质协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她文化活动的自由。六、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构成和任期(1

7、)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构成。国内目前采用的是地区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区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2)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00名,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3)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年。(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毕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职权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监督宪法的实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她的基本法律。法律

8、和其她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她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和筹划执行状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变化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9、。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她职权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办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工作程序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她议案,选举和罢职国家领导人都要通过如下四个阶段:(1)提出议案。()审议议案。(3)表决策案。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她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4)发布法律、决策。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发布;选举成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示发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发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

10、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从属关系。构成和任期(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构成。她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常委会的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似,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持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行。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

11、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节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她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12、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公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她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避免侵略的公约的状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她职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性质和地位性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内的国家元首,涉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是国内国家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件和任期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年满5周岁,中国公民;每届任期为年,持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公约和重要协定。发布法律,发布命令。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拟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罢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

14、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四)国务院国务院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所有、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送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记录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国家避免腐败局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

15、、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办公机构办公厅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台办、新闻办、档案局性质和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任期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持续任职不超过两届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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