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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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 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 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2、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 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 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 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 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 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 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 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 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 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3、,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 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 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 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 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 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 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 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 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

4、体。因此,这种情 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详解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 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 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 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 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四

5、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 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 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 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 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 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 两种形式。新设分立

6、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 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 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 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 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 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 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 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 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 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至于第二种

7、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 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 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 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 履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 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变更、解

8、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相关问答:如何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我集团公司收购了一家企业,简称 A,A 企业下属有一家单位,简称B, B单位里的员工都是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当时B没 有对外人事权,但我集团公司收购过来后将B与A剥离,也就是B 已经转变成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了,但是B企业的员工合同还未进 行变更,事实上也就是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了 那么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那么具体措施应该怎么做?是 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补偿金,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向员工说明,并 征求其是否继续聘用。如果继续聘用新公司应承诺以前的工龄连续计 算就行。这属于用人单位分立的情况,劳动

9、合同由B公司(分立后的用人 单位继续履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相关问题2003年8 月与新时达电梯部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 年7月与其上级公司新时达电气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 双方约定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薪资保持不 变。但2009 年12 月新时达电气又要求和我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主体单位,变更为新时达部件,等于变回其下属子公司了,但这次没 有重新签订合同,只是要求签订变更协议,是否有问题?中顾网律师解答:建议

10、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以前的约定签。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需要重签合同吗?中顾网律师解答:建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以前的约定签。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补偿问题年前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老板要将 公司全部卖掉给另外一个老板了,新老板将公司的名字改掉,并且重新 同员工签新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讨回自已的权益呢? 是找旧老板要 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我们不愿去新公司上班,以前的老板是否也要支 付经济补偿金呢? 谢谢中顾网律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变更主体外,其它的权利义务不能变更,否 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纠纷案例汇总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纠纷案例汇总劳动合同的主体变

11、化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主体自身发生了 某种变化,如企业名称的变化、经营方向的改变;二是劳动合同主体 变化涉及第三方。劳动合同的承继仅指后一种情况,只有存在着第三 方的情况下才出现权利义务的承继。在改制、并购中通过分立、合并 等形式,原有的主体可能消失,新的主体可能产生,劳动合同的主体 发生某种实质性的变化。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相关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劳动合同可否变更主体【案情简介】2008年5 月12 日,王先生与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器材 公司)签订期限自2008年6 月3日至2011 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 约定每月工资 1800 元,从事驾驶员工作。王先生工作期间,公

12、司未予考勤,仅规定每月支付200 元用于加 班费。2009年8 月,公司以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 动合同。王先生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 才市场报社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申请人:王先生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被申请人: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申请人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某照明器材公司支付申请人2008 年5 月12 日 至 2009 年 8 月 14 日制度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之加班工资 17922.4 元 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3939.2 元;二、要

13、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2009年 8 月 30 日至仲裁裁决之日 的工资,按每月 1800 元计算。全文劳动合同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案情介绍2006年10 月,宋某进入 A 集团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其三年的 劳动合同。2007年7月,A集团公司一部门从A集团公司分离在上 海成立B公司,宋某作为该部门的员工随部门至B公司工作,原为 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作变更和补充。2008年2月,B公司根据A集 团公司的属地化管理政策,书面通知宋某2006年10月 12日签订的 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2月26日变更为与B公司签订。宋某对此表 示“拟同意按A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 宜达成一致意

14、见。B公司于2008年3月3日书面报告A集团公司,要求解除与宋 某的劳动合同。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同意解除。3月12日,B 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 15日起 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先后3次书面要求B公司依法行事。3 月 20 日, A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宋某“自 2008年3月 2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认为公司的解 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2008年4月 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的问 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二:一是宋某的用人单位究竟是A集团公 司还是B公

15、司?相应的,B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二是用人单位能 否以企业分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 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全文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发生变更怎么办?1998 年8 月27 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宾馆签订了一份为期6 年零4 个月的劳动合同,并经县劳动局鉴证生效。原告被安排在餐饮部工 作。同年9 月,被告与香港某公司合资组建某娱乐公司,该公司于 1999 年6 月经核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000年 4月,被告与 香港某

16、公司协商,将被告餐饮部撤销,餐饮部原16 名职工成建制转 入某娱乐公司。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同意,同时要求被 告与某娱乐公司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此后,包括原告在内的16名 原餐饮部职工即到某娱乐公司上班并领取报酬,为理顺劳动关系,被 告于 2000 年12 月11 日召集转入某娱乐公司的8 名合同制职工,要 求变更原劳动合同,提出这些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留原在宾馆的编 制及档案,不影响正常的晋级、提干、续订合同、劳动保险、住房补 贴、医药费由某娱乐公司承担。原告对变更原劳动合同末发表任何意 见,未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上签字,其余 7 名职工均在同月与被告达 成前述内容的劳动合同协议,并经县劳动局鉴证。同月30 日,被告 与某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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