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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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 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 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凡公司投资或由公司代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在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洽商等工程签证,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出现事后签证。第二章变更签证的办理第七条工程技术变更相关经济签证办理:1、凡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施工 条件发生变动而引起的变更等事项,均应填写工程技术变 更单并按以下程序流程处理解决:施工

2、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一监理单位意见一建设单位 意见一设计院意见一建设单位确定意见一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意见一监理(建设)单位 意见一设计院意见一建设单位确定意见一施工单位实施;工程技术变更单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 作用,但不作为决算依据。2、建设单位主要审批工程技术变更单中的内容为:工程变更的真实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 须事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申请工程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内容对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以及质量、 经济、工期各方面的影响。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 工程承包合同范围。3、工程技术变更单引起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

3、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建设单位在经济 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施工单位在变更 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 (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 因,明确出资人,明确计费方法,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方可进 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4、工程技术变更单应在实施变更前审批签章,不 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即成事实后再补办洽商的情况,不 允许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变更。特殊情况下(如应急、抢 险工程和重大活动)由经办人和工程部说明原因,经公司领 导批准,方可补办。除此以外,一律不予

4、认可补办的工程 技术变更单及费用。重大技术变更涉及投资金额大幅增减 的,由工程部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 导批准后,参照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工程量 增减,所需确认的工程费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工程经济签 证单。6、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由施工单位向建 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处理方法,参照工程技术变 更单流程办理相关手续。7、临时性的施工技术处理需使用建筑机械,事先由施 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 事由,双方洽商明确建筑机械的型号及数量,确定机械使用 的台班费,双方对机械使用的台班数及时签证,不得后补,

5、否则一律不计费用。8、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程量和计价方式等签证内容 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执行招标文件。第八条建筑材料相关经济签证办理:1、施工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在使用前除向 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报审外,以下建筑材料还需向建设单 位申报相应经济签证申请表和工程经济签证单:根据设计要求需在砼及砂浆内添加的各种“添加剂;设计图纸中没有明确,但施工操作规程、规范中有明 确要求的做法及附加材料,而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建筑材料;施工用水泥和钢筋必须按进场时间如实进行申报,否 则在工程计量和决算时将按施工期间相同材料最低价格或 建设单位寻访价格进行价差调整;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未确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

6、如 弱电、强电、消防、给排水、空调、通风类材料;装饰类材 料;园林绿化及配套类材料;建设单位要求报审的其他材料.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资料 审核,认定品牌、确定价格、确定工作范围。建设单位签署 意见并盖章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采购,材料进场后必须向 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报验,审批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先使 用后报验,否则不计任何费用。3、投标报价外的配套设备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总 承包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配套费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另 行商定。第三章经济签证的管理第九条经济签证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 意更改。如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

7、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 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方能进行经济签证.施工单位在实施设计变更或采购定价材料前,按程序 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施工单位在施工工 作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 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以保证隐蔽工程及工序交叉作 业的单项工程的客观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签证申请仅作为经 济签证的依据,经济签证单为工程决算依据。经济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程序。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 业主单位指派两名签证人员(其中一人为业主代表)到现场 勘察、测量、清点,勘察后对符合签证条件的由业主代

8、表审 核并提交工程部总监认定,签证人员对经济签证的工作内容 描述要客观、准确,对隐蔽工程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 被隐蔽部位、工程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并对签证内 容负全责,审核人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对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 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并附上简图,不能笼统地签注工 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施工项目,经济签证时应注意同工 程量清单的比较,如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不可重复签证。 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 做好图象、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经济签证单在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 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9、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 用,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现场签证变更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 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办理经济签证;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 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请监理和建设 单位办理经济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 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 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管理人员复核后,再由造价工程师审 核造价,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 协议单价.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 申报工程

10、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 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 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以建设单位总 经理签字盖章为准),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在申报经济签证单(申请)时,应申报书面 材料一式4份,提交监理单位,按流程办理。造价工程师应随时到施工现场了解实际工作情况,对 涉及造价或费用改变较大的经济签证进行抽查,工程部现场 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抽查中若发现申报的经济签证与实际 情况有较大出入的,将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罚。工程实际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与工程量清单项目 特征描述不一致需办理经济签证时,由工程

11、监理、工程部、 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 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 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建设单位按 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第四章变更签证公司审批程序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 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工程量造价估算表等相关资料, 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对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对 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 件,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

12、导审批后实施。2、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 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 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由公司分 管领导批准实施。3、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 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报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4、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设计 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和纪检、招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通 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

13、领导批准实施.第八条 项目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批准发生变 化的,应由业主(专指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施工 单位共同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依照原合同约定的 标准计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 不予认可,责任自负。第九条 签证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权限审批 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按合同档案管理要求报公司 财务部统一存档。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签证应及时办理,补办签证单无效.第十一条在变更及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审核把关,若审查不严或 与承包单位串通假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相 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 工程量,责任由施工方自负.第十三条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此前发布的关于签证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本管理办法未 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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