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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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AZJ 12016前言 AZJ 1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规范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AZJ 1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 AZJ 2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AZJ 3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政府采购; AZJ 4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AZJ 5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AZJ 6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矿业权出让; AZJ 7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企

2、业国有产权交易; AZJ 8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AZJ 9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XXXXXXXXX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X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I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设施与场所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服务监督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2 规

3、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 国家电

4、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财库201318号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财库20131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农村产权

5、流转等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3.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的“六统一”运行机制,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以下简称平台。3.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3.4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满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3.5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

6、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3.6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督系统。4 基本原则与要求4.1 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提供的服务,应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和全程电子化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4.2 基本要求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4.2.2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设施和场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4.2.3 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按规定与相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连接,保障各类交易活动有

7、序开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到位。4.2.4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交易中心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4.2.5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2.6 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4.2.7 负责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活动信息。4.2.8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5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业务咨询;b) 交易登记;c) 交易公告;d) 交易实施;

8、e) 结果公示(公告);f) 立卷归档;g) 统计分析;h) 档案查询。6 服务要求6.1 业务咨询6.1.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6.1.2 工作人员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6.1.3 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a) 问候语;b) 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本人工号(仅限电话咨询时使用);c) 问清事由,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于现场咨询办理具体业务的,应提供书面服务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清单和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d) 道别语。6.1.4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

9、,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恰当引导。6.2 交易登记6.2.1 交易登记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登记和网上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6.2.2 工作人员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应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6.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1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登记,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6.3 交易公告6.3.1 公告方式应在交易登记办结后 1 个工作日内,根据交

10、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6.3.2 公告内容6.3.2.1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等事项。6.3.2.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6.3.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6.3.3 公告期限及变更6.3.3.1 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

11、要求。6.3.3.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按照 6.3.1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同时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3.3.3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照 6.3.1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4 交易实施6.4.1 应在交易实施日前 1 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

12、准时开始。同时,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如有需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6.4.2 交易实施当日或起始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流程完成。如有需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6.4.3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6.4.4 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

13、诉,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应按照 6.3.1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4.5 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6.5 结果公示(公告)6.5.1 交易活动结束后,应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在公示(公告)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6.5.2 公示(公告)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

14、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官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6.5.3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拟成交或成交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以及评标、评审中涉及的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的主要业绩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以及评标中涉及的其主要业绩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6.5.4 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6.5.5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

15、照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照 6.5.2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5.6 公示(公告)结束后 1 日内,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由项目单位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并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6.5.7 对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期限、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或者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6.6 立卷归档6.6.1 交易结束后,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存档资料,并在项目单位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后15日内接收和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6.6.2 交易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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