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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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 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范围(一)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并委托市环保局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责任分工环评审批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期间必须申领施工期间排污许可证,并接受施工期间环境监察现

2、场核查,同时将审批材料备份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开展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察。市环境监测站根据项目委托按监测规范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负责验收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意见书。三、建设项目分类第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染料、印染、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水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第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第类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

3、未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第类建设项目: 停缓建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要点(一)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察频次1、对第类、类、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时段和按季度现场环境监察,一年内完成的,原则上4 次,二年内完成的6 次。2、对第类建设项目在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后,可暂停环境监察,待开工后再按照分类等级恢复环境监察。(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内容1、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手续是否齐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

4、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可以并处罚款;对已经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对具备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建但未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该项目建设情况和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的,督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等发生变化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到原审批部门重新进行报批;对逾期不报批继续进行建设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3、对已经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试生产期限未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

5、程同时投入试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并处罚款;对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申请环保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并处罚款。4、对未通过环保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5、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期间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施工期间环境监测的,依法进行处罚。6、核查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若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计费工期,则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补交超期建设噪声超标排污费。7、环境监察支队对完成建设项目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意见书。五、本工作制度从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1月 1 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频次根据局业务评审会定的方案(即:施工期一年内完成的环境监察2次,二年内完成的环境监察4 次)执行。六、本工作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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