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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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坪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专项资金申报指南1、政策依据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深坪肺炎防控办2020)38号)2、业务受理受理机关:深圳市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联系电话:0755-89381031收件邮箱:受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523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本专项资金发布受理日起每工作日9:00-17:00,至本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响应解除后10个工作日或3月31日(先到为准)。3、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根据坪山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2、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企业应于提交申报资料前向投资推广服务署申请认定为坪山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并将认定申请表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经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认定,应急防控物资已完全满足辖区防疫要求,后续不再受理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认定。申报单位递交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4、时限要求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于本专项资金发布受理日起每工作日9:00-17:00,至本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响应解除后10个工作日或3月31日(先到为准),集中受理企业申

3、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至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申报或逾期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5、其它(一)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按无效处理;如资助资金拨付后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有权追回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二)资助内容仅限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相关费用,无关支出不予资助。申请资助的厂房租金、装修或改造洁净厂房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不得超出市场合理价格范围。(三)须经认

4、定的资助项目以实际认定时间为准。(四)资金申报后变更企业名称的,应于申报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取消资助资格。(五)本政策有效申报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六)申请单位填报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七)符合条件的企业因当年区财政预算资金不足未获得当年资助的,可于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如果因为资金审核工作的原因导致应获资助企业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对应资助的,可向深圳市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提出核实申请,

5、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也可于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八)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资助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如有多头申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予以追回。(九)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投资推广服务署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十)投资推广服务署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投资推广服务署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投资推广服务署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投资推广服务署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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