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担保合同范文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97524319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3.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单位担保合同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单位担保合同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单位担保合同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单位担保合同范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单位担保合同范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位担保合同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位担保合同范文(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单位担保合同范文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 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 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 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下面是的 几篇单位担保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单位担保合同范本【1】甲方(担保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甲方在充分了解WCDMA移动通信领先技术优势和乙方3G业务营 销政策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让本单位员工体验3G高速移动互

2、联网 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同意为所指定的员工(被担保人)以免交预 存话费方式购买乙方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 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担保的主合同甲方提供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中国联通移 动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和“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 (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以下将二者统称为“合约计划”),甲 方所指定的被担保人名单见附件。第二条?担保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部分或全部没有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

3、方应在接到乙方担保合同清算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履行其清偿义务。第三条?担保范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被担保人购买 的合约计划对应的终端补贴款等优惠(2)被担保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各 类通信费、违约金;(3)根据合约计划约定或法律规定被担保人应向乙 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4)乙方为实现对被担保人享有的债权所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担保期间甲方对被担保人在其与乙方的合约计划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保 证责任的期间为该被担保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五条?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合约计划协议,合约计划协议无效、

4、被撤销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对每一被担保人在其与乙方的合约计划协议项下的保证责 任均为互相独立的,任何保证责任无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其他保证 责任的效力。?第六条?主债权的变更担保期间内遇乙方资费调整而影响到被担保人合约计划中的资 费的,甲方均同意对资费调整前及资费调整后被担保人依照合约计划 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担保期间内,如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 营、股份制改造等情形而导致甲方主体资格消灭的,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义务、责任均由变更后存续的机构承担。第八条?担保期间内,甲方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 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

5、响甲方在本合 同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第九条?担保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 监督,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 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第十条?担保期间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 能力的担保。?第十一条?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未按照合约计划及相关协议 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欠费、机卡分离、提前离网等情形,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当被担保业务为免预存话费的iPhone合约计划时,iPhone合约计划为移动通信服务与通信终端绑定产品,被担保人须承诺机卡不 分离使用。当

6、被担保人在协议期内出现机卡分离使用、离网或欠费情况, 被担保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欠费均在担保范围之内。第十二条?担保期内,乙方有权定期核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本合 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违约情况,如被担保人存在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 甲方出具清算函,要求甲方对违约的被担保人的行为向乙方履行清算 赔付义务。若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 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并保留对甲方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的权 利。?第十三条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变更、终止等所有内容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但被担 保人发生欠费或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

7、缴或做其他 处理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罢工、动乱、战争等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 可抗力的情况及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并应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双方对本

8、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 须继续履行。第十六条乙方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经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有独立签订、履行本合同及承担相 关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独立参加诉讼和仲裁的能力。第十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的,均应赔偿对 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第十八条其他事项?1.在合约计划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选购的终端丢失、坏损或出现其他导致终端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情形,均不影响甲乙双方 继续履行本合同。2.被担保人与终端厂商之间就终端“三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影响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补充、变更、提前终止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

9、式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合同 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以书 面补充合同的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附件,构成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 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如需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署书 面的变更、终止合同,变更、终止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附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

10、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五:第一批被担保人名单(加盖公章)。单位担保合同范本【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一、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案件类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见于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 第104条和第121条。其中,第16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第104条 就公司对外担保的表决作出了规定,第121条系关于上市公司的对外 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审判实践中担保纠纷案件,根 据是否经过机关决议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未经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实施的担保行为;2、未经决议,公司的非法定代 表人以公章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3、尽管事实

11、上未经决议,但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向被担保人提供了虚假的决议;4、虽经决议, 但决议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机关、议事规则或关于限额的规 定。这四种情况,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越权担保。对于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于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表 行为的效力,构成法律漏洞。但是,上述四种越权担保的情形的效力又与相对人是否善意息息相关。因此,在讨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时,我们需要将上 述四种情形置于相对人善意与恶意两种类型下进

12、行分析。二、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时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由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 需要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出,相应的担保合同亦需要由 代表公司意志的人代表公司签订,如果存在越权担保情形的,根据合 同法第50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论出现前述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如果要适用合同法第 50条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抑或是适用合同法49条关于表见代 理的规定,都存在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然而,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是善意则必须结合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把握。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按

13、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进 行,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系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的,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第三人如需证明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则首先需通过工商 登记或者其他途径查询被担保人是否系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如果被担保人并非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则必须尽到审查公司 章程、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

14、决议、做出 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规定等内容的义 务;如果相对人经查询知悉公司是为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的,相对人除必须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外,尚需尽到审查被担保人是 否回避表决等内容的义务,否则其善意难以证明。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的,如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需由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 会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此时,善意第三人负有审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等内容的注意义 务。公司法第121条则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对外

15、提供担保的规 定,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存在越权担保的任意一种情形的,此时,善意第三 人只有在履行了查阅上市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机构的决议、公司当年 的财务报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是否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是否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等注意义务 的,公司因越权担保所签订的合同才因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而有效。如果没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则按照公司法第16条、第 104条的规定处理,此处不赘。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相对人因公司法的前述规定而 负有的注意义务只能是形式审查的义务,不能对第三人课以严苛的注 意义务,否则有悖于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例如,不得苛求相对人辨别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章)之真伪、不 得要求相对人审计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数据之真伪等等,此等事项, 远非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所能辨别。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决议无效;如果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