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参考:09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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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参考:09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务关系,且在岗的员工和从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参照执行。 3 权限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编制,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4 引用文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

2、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 术语 公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经批准,为履行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假期。 探亲假,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建立正

3、式劳动关系的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调休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定假日值班所得到的假期。该类假期由行政管理部开具相关的调休单,员工安排调休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调休单。 6 责任 6.1 行政管理部是员工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日常管理工作。 6.2 各部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统计;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

4、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6.3 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授权,确定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和工作职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请假、休假等,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和授权,进行审核或审批。 6.4 部门兼职考勤员是本部门员工考勤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经部门经理指派和授权,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包括员工出勤情况记录、接受员工上交的各类假单;负责填报本部门员工考勤情况月度统计报表;传达和贯彻本单位有关考勤工作的专题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等。 7 规定 7.1 作息时间 7.1.1 工作时间 本单位员工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特殊

5、部门(岗位)的工作时间,在不违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原则的前提下,按照部门特点和实际情况,经实施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实施特定的工作时间。退休返聘人员实行每周工作30小时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6小时)。具体规定为: 一般员工(有特别规定的人员除外):上班时间为8:00-16:30(其中午餐半小时)。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教学人员、教务人员:原则上按照一般员工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工作日上班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其在最近的工作日调休,并在员工考勤表上做好相关的纪录和标识。教学人员由单位安排送教到企业的,视同正

6、常上班。 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6:00-14:30(其中午餐半小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其他时间上班的,由部门领导按照本制度有关原则精神做出规定。 警卫安保人员:上班时间为:日班7:00-19:00,夜班19:00次日7:00。具体工作时间为两天日班、两天夜班、两天休息,以此轮换。 保洁辅助人员:上班时间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做出安排。除临时性质外,应将具体安排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7.1.2 考勤记录 7.1.2.1 每月2日(如遇周末或国定节假日则顺延)为各部门员工考勤表上报日(见附件12.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员工考勤表)。员工考勤表由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填写,经部

7、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行政管理部。 7.1.2.2 部门兼职考勤员必须按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考勤,按日登记,并将员工出勤表张贴在办公室的告示栏上,做到公开、公正。兼职考勤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按本制度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有关规定的,视为兼职考勤员失职行为,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性质严重的,除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外,取消兼职考勤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7.1.2.3 对部门人数较多、下属班组较多的部门,经考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班组进行统计。由部门领导明确班组兼职考勤员进行考勤和统计,在月底前上交部门兼职考勤员,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一

8、并报送行政管理部。 7.1.2.4 行政管理部对本制度的推行(或制度的修改),负有对各部门领导和兼职考勤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未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工作差错的,应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7.1.2.5 请假以半天为一个记录单位。如请假半天,在考勤记录时记录4,表示4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小时;请假1天,记录8,即表示8小时。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以此叠加计算。 7.1.2.6 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均需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并及时将请假申请或休假凭据交至部门兼职考勤员,由部门兼职考

9、勤员在每月2日上报员工考勤表时一并报至行政管理部(注:使用调休单时,应将具体使用日期填写在调休单背面)。 7.2 各类假期及请假审批规定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除病假(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紧急事宜等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各类请假原则上均应事先办理并得到批准。未经事先批准,擅自缺勤的,一律作旷工论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因病、因紧急事宜等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事先向部门领导或上一级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否则事后一律不予办理补假手续。 请假审核采取逐级负责制,员工提出请假申请均由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并按照

10、相关规定办理;主管以上人员申请各类假期,1天以内(含),由上一级领导核准;2天,由分管领导核准;3天以上(含),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培训中心主任核准。具体假期的实行情况如下: 7.2.1 公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为履行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规定的假期。本制度所指公假,主要包括参加义务献血、住房动迁、子女应征服兵役、已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等(见附件12.2员工公假天数执行规定)。 员工请公假,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先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2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 男方满

11、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增加婚假一周,共10天。双方均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书记载的登记日为准。 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记载的登记日起一年内使用。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分居两地,赴外地结婚的员工,视路程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员工请婚假,事先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3 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 员工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去世时可给予丧假1天。 员工到外地料理父母、配偶、子女丧事的,除按规定给予丧假外,请假天数超出丧假规定天数的,可用

12、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不足时,可以请事假。 员工请丧假,可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员工外地料理丧事,需要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的,按照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的相关请假手续办理请假事宜。 7.2.4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统称生育假) 7.2.4.1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员工请产前假,需医院出具

13、相关证明,且单位工作许可,方可申请。申请产前假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培训中心主任核准。 7.2.4.2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单胎顺产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 周岁以上分娩)的初产妇增假 30 天;符合本条规定享受特殊假期的,应出示生产医院的相关证明。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5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

14、常产假给假。符合本条规定,可以享受特殊假期的,应出示就诊医院的相关证明。 员工请产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家属或培训中心其他员工在假期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4.3 授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7.2.4.4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员工请哺乳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保健机构开具的证明,提前15个工作日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培训中心主任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4.5 陪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性员工,可以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享受 1 天陪产假;若女方符合晚育条件(满 24 周岁),可以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享受 3 天陪产假。 员工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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