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的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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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容 摘 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后,理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立法上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但全面确立该原则仍需要走很长的路,并且该原则的确立势必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对推进法制建设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化程度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公益的保障措施也越来越完善。“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其在)法治化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本文试图通过历史渊

2、源分析的方法,分析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过程;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比国外和国在此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阐明我国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缺陷;通过逻辑归纳和演绎的方法,总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无罪推定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通过艰苦的写作过程,我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性认识,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独到的看法和观点。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一系列精神,以与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法律规则,进而探讨在未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遇到的阻碍因素与解决对策

3、。我们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应当明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加充分地关注被追诉者的权利保护,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关键字:无罪推定;适用现状;完善建议目 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2(一)无罪推定原则历史渊源2(二)无罪推定的涵3(三)无罪推定的具体规则9(四)无罪推定的价值12二、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16(一)关于疑罪从无问题17(二)关于证明责任问题18(三)关于证明标准问题19(四)关于证据排除规则问题20(五)关于沉默权问题21三、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23(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23(二)更新司法理念24(三)完善相关制度25 / 论无罪推定原则前

4、言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在其法制现代化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运用。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十分广泛而重大),国外学者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学者认为“无罪推定”这四个字就明显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而且从它的产生来看,在政治上是资产阶级为在斗争中保护自己而提出的口号,这一口号在法律上的基本要:不得仅认为某人犯罪就放弃社会对他的保护而实施逮捕、拘禁、拷讯等折磨。可以说,无罪推定思想是对野蛮、落后、专横、蔑视人的尊严的刑事程序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从而更能很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

5、平的对待,保证被告人充分且有地位地参与法庭裁判制作过程,确保被告人拥有足以与控诉方相抗衡的权利保障,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将被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究,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国学者也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如有的学者就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的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就应当推定为无罪,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但笔者认为,该条虽然规定

6、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核,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其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运用。笔者试图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流变和哲学根基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重大现实意义,以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法律规则,进而探讨在未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遇到的阻碍因素与解决对策。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原则历史渊源从各国法制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

7、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与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与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被追诉者享有“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批判刑讯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反对自证其罪,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

8、,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宁汉林;论无罪推定J;中国社会科学,1982(2)。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先进的理论主被当权者接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从而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后来各国所广泛接受,成为许多国家宪法性公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联、前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也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前联于1958年制定的联与各加盟国刑事诉讼纲要第七7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前联1977年颁布的维埃社会主义国

9、联盟宪法第160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和受刑事惩罚。”此外,匈牙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波兰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第2款、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第2款、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第2款、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66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作了与前联类似的规定。甚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围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0、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取必要措施加以保障。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以与后来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如联合国少年司法取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

11、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均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和基本人权之一。此外,一些刑事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机构和会议也都有涉与无罪推定的决议和宣言。如1994年9月10日在巴西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条规定:“被告人在直到判决生效为止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也适用于有免责理由或减轻情节的案件”。 我国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1998年10月又加入了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明文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

12、切保障。”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对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对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二)无罪推定的涵1、学术观点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对其基本涵,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即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司法人员对刑事被告人有一种无罪的认识,并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进行追究被告人刑事诉讼的活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无罪推定

13、是有罪推定的对立物。既然有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被告人一经确定,即主观地认定其是罪犯,其诉讼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无罪推定当然应是与之相反。然而,无罪推定尽管与有罪推定存在着这种对立,两者还是有一致之处,即都是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结束之时(判决后),在刑事案件事实尚未搞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条件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一种主观认识。同时,无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因为假设并不是主观认定,而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定,因为这种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审判中才有意义,并不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2)有学者认为,无罪推

14、定是指: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以前,不应认定其是罪犯或应认为其是无罪的。持这种观点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以证据定罪。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无罪推定才与有罪推定对立。有罪推定并不是以证据定罪,而是被告人业经指控即被认定为犯罪,或者虽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也能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因此,无罪推定既不是一种法律推定,因为法律推定的本质是以证定案;也不是一种主观认识,因为它并不要求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有一先验的认识;而是一种法律要求,即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最终应以证据来确定。(3)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15、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据此法院可以适时处理该特殊情况。例如对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等。当然,这种法律拟制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并允许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种法律拟制并不是对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一种要求。正如在无证据证明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是否“失踪”或“死亡”时,司法人员对其是否失踪或死亡的认识与法律拟制无关;无罪推定也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便宜措施,与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识无关。目前,学术界许多人持这种观点。(4)还有学者认为,探讨无罪推定概念的含义,不能脱离实际情况而凭空作出理论上的结论。

16、他们认为,在探讨无罪推定概念时,首先要注意这个词是外来语,因而首先存在翻译是否确切的实际问题。他们认为,“无罪推定”的译法,是不确切的。根据该原则的实际容和外文原意,应译为“无罪假定”。其次,“无罪推定”的立法例,应是进行研究时需充分注意的客观情况。从立法例来看,无罪推定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以法国人权宣言为代表,即其中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告为犯罪人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另一种以意大利宪法为代表,即“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后一种表述在联各加盟国刑事诉讼纲要中也规定得很明确,即“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推定无罪”和“不能认为有罪”,两者有着虽然不显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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