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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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 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 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 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 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

2、料消 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 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 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 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 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 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 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

3、业.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 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 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 乘用车供应企业。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 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 积分有关信息.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 1),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 乘用车相关数据。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第七条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 乘用车生产企

4、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 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 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 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 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目标值的 计算方法,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执行。其中:(一)实际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 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 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

5、生产或者进 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 则保留两位小数).(二)目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 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 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 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 料消耗量要求。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有 关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车燃料 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相关比值执行。第十一条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乘

6、用车企业按照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233)申报的综合 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同一企业 在核算年度生产、进口的同一车型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 料消耗量数据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 算.第十二条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 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 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分开计算。第十三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 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实际产量核算。进 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

7、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 量核算。第十四条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 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小于规定数值的传统能源乘 用车车型,应当依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的有关规定,按照其生产或者进口量的相应倍数计算乘用车 生产或者进口总量。第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年度生产或 者进口量少于2000辆,并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的 小规模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宽其平均燃 料消耗量的达标要求。申报平均燃料消耗量宽松达标要求的小规模企业,应当 提交其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

8、的证明材料.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企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规模企业平均燃 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 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 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60%;下降3%(含)以上 的,其达标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 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30%。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七条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 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 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9、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 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 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该企 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积分与 其对应的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积分总量 (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第二十条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应当根据续驶里程、综 合能耗等指标确定(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 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内因续驶里程、综合能耗等不同, 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新 能源乘用

10、车车型积分分开计算.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该企 业在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 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乘积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第二十三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 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的核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 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 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 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2016年度、20

11、17年度,对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 比例要求不做考核。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 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 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 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数量、 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 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 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

12、附件3)。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 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 公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 况。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 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 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 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 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包括:乘用车生产 或者进口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达标值,达标排 名,企业平

13、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信息。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 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 易,但不得结转。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 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 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第三十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 (含)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

14、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与其对应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 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第三一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 续年度使用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 得超过三年。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 积分(包括该核算年度产生的和结转至该核算年度的正积 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计算。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 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计算。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 积分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使用,结转至后 续年度时按8

15、0%的比例计算.在计算其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时, 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乘 以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计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 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 值.第三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 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第三十三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 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三)使用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四)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前款所列的抵偿方

16、式,可以组合使用。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 量负积分。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采取 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 限本企业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 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自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 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 量负积分或者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乘用车企业受让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或者购买新能 源汽车正积分的,应当同时提交积分转让或者交易协议(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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