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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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 206号),根据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号)、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质安201626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

2、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 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 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分类 第六条 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

3、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1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

4、,小于等于10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1个月且小于等于3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3个月且小于等于6个月,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6个月,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七条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又称为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

5、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处理时间延误工期不足20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如混凝土工程:局部蜂窝麻面、空洞、裂缝、错台、碰损、渗水等。 第八条 质量缺陷分类 质量缺陷分类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需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的缺陷。 第九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以及

6、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的行为。 如: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原材料采购、检验、防护、标识不满足要求,施工措施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中执行措施不力、过程监督检查不严、偷工减料、掩盖质量缺陷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一般、较重和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能自觉整改的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未进行整改的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蓄意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骗取了对工

7、程质量的评价。第三章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第二章进行性质认定,属于第六条中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在4小时内上报母体公司,由母体公司按规定时限上报股份公司,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属于第六条中较大质量事故,第八条严重质量缺陷,第十条严重质量违规,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母体公司,由母体公司派出质量问题调查组处理。其它质量问题,检查发现后第一时间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将视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安排专人陪同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8、。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原因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按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权限质量问题分类调查处理权限调查处理人员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股

9、份公司股份公司确定重大质量事故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确定较大质量事故各母体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一般质量事故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各母体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一般质量缺陷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质量管理违规严重质量管理违规各母体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较重质量管理违规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一般质量管理违规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第十五条 质量问题调查程序 项目部各级主管

10、部门在接到(发现)质量问题的报告(投诉)后,应及时进行沟通,针对质量问题进行性质认定,按权限逐级上报。另一方面应及时组成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开展质量问题的前期调查。把质量问题的经过、原因查清楚,并对预防质量问题的恶化,制定处理方案控制。上级调查组到达现场后,主管领导应将调查情况汇报,并将调查资料完整的报送调查组。 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在了解质量问题性质的前提下,由项目部领导指定调查组组长和调查人员,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整改方案的编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质量问题调查方式 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调查、核实主要采用:现

11、场查勘,资料查询,找相关人员了解;必要时了解监理或质量监督单位对质量问题的看法;对原材料取样检验,对设备、工艺进行评定,对方案、措施进行评定,对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进行评价等。凡涉及到质量问题发生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 质量问题调查责任认定调查组通过质量问题的调查,对以事实为依据,按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认定方式如下表:质量问题调查责任认定表职务/岗位质量责任制责任认定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主管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其他副经理相关责任人相关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相关责任人业务支持责任部门主任主管责任人监控管理责任班长、组长、机长主管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当班技术人员管理责任

12、人管理责任 当班检验、试验人员管理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管理责任或相关管理责任当班管理人员管理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管理责任或相关管理责任作业人员直接、主要、次要、一般责任人直接、主要、次要、一般责任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管理责任第十八 条质量问题调查结论 项目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于72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格式如下: 关于xxx项目xxx质量问题调查报告 概述 (一)质量问题(事件或事故)经过: (二)原因分析 (三)质量问题(事件或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认定 (四)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要求) (六)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情况 附件: 调查

13、组: 年 月 日 质量问题报告形成后,按权限报送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逐级上报。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见下表1)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按附表2要求,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见下表2 )o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二)人为隐瞒事故损失,

14、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三)发生质量事故后,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四)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五)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决策。第四章 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处理包括按论证的方案进行处理,解决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对公司声誉的影响程度。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责任追究由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建议,项目部质量管理委员会评议、批复后,综合管理部按权限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如有下列行为,要加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2.在工程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4.设置障碍阻挠调查组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事故调查;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 第二十七条 造成重、特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按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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