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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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安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一、适用围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视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

2、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效劳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效劳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平安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工程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根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

3、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工程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七有与所开办培训工程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有与所开办培训工程相对应的课程培训方案及教材。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单位,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在中国境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4、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在中国境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办学者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容。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四、名称一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

5、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局部组成。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五、章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办学宗旨、

6、类型。三办学的业务围。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五组织管理制度。六决策机构及监视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六、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决策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

7、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执行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视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视机构。七、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平安管理制度。四员工管理制度。五学生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八、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民办培训机构的

8、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在中国境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行政负责人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在中国境定居。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安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业绩。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三

9、教学管理人员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2.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同时配备一定数量与培训工程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效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四财务管理人员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五平安管理人员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监管职责,落实平安防措施。九、师资队伍一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

10、设培训工程及规模,配备构造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所开设的每个培训工程,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专业实训课教师。二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职业工种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从事职业技

11、能培训的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五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办学投入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分期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举办者的

12、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安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平安的场所。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

13、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要求:一场地面积要求1.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2.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当能容纳至少开设2个培训工程规模的培训量,并配备能满足实训需要的相应场地。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工程的,

14、其办学场所还应到达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3.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二消防平安要求1.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平安证明材料。2.但凡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三食品平安要求1.向学员提供餐饮效劳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平安防措施。四设施设备要求申办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工程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工程的,其设施设备应当到达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十二、培训工程、课程及教材一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工程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规律。二民办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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