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核办理流程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97231181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审核办理流程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消防审核办理流程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消防审核办理流程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消防审核办理流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审核办理流程(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办理流程一、需要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工程范围:(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

2、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设有以上1-6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以上1-6项所列工程的内装修工程;(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除以上七、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如普通办公楼、地下车库等);(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3、车站、码头(主要指甲乙类工业项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如乙炔站、液化气站、加油加气站、城镇燃气工程等)。二、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附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审核不需要);(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即施工图纸文件。一般包括总图、建筑专业、消防水专业、消防电气专业、消防通风专业施工图纸,不需结构及与消防无关的水电图。消防设计文件包含的具体内容: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

4、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消防电源及其消防配电;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11、建筑灭火器配置;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注:一般建筑工程的审核不需提供结构、采暖、生活给排水、生活照明、消防之外的配电及弱电等方面的图纸。三、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将图纸装订成A3图册后,将以上材料报至消防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

5、理回执单。四、建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从登记收图之日起,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以上天数指工作日。)将图纸审核完毕,并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后,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应在修改消防设计后,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其中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及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对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1、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3、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五、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需先经内蒙古消防总队会同内蒙古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在收到消防总队下发同意该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后,支队出具审核意见书。六、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核意见书时,或接到建审人员通知时,应及时到建审办公室领取图纸,否则图纸丢失甲方自负。(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3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