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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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名称_ ;物业类型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小区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_;座落位置 通讯地址 _区(县)_路(街)_;建筑面积 预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_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物业服务用房门卫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物业服务用房库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注:物业服务用法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2、)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规定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 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当于30日内更换。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4、负责本物业

3、管理区域内绿化、花木的养护和管理;5、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垃圾清理。6、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7、房屋装修管理;8、其他服务内容: 第七条 乙方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三级标准提供住宅物业服务。第八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其它特约服务的,应当于业主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第九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

4、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饰装修的时间、垃圾堆放地点等情况。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 月内将装修保证金退还业主。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5、第十三条 包干制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会所: 元/月.平方米;_物业: 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

6、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利润。(11) 。第十四条 酬金制1、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_物业: 元/月.平方米。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

7、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2、乙方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提取管理酬金:(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中提取。(2)物业管理单位每月每季每年 _按应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_ %的比例提取。3、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缴纳。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

8、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共同决定或业委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业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

9、监督权。6、遵守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7、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8、按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9、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用。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4、及

10、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7、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

11、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8、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章 合同终止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

12、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6个月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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