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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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标准条款出租人、承租人名称请详见附属条款 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 本合同。第一条 售后回租定义1.1 本合同所称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 本合同,将该物件从出租人租回使用的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人根据双方约定条件向承租人购买物件 后回租给承租人,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并在此期间分期收取租金,在租赁期满后按 照本合同规定对物件进行处分。第二条 租赁标的物2.1 出租人与承租人就附件一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及附件二设备转让清单项下之标的物 即为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件,包括物

2、件及附属的零件、附件、替换件和软件等,还包括未来附着于 物件上的所有附着物、替代物、交换品、修理品等。2.2 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等详见附件三租赁物清单。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3.1 出租人在取得物件后即时将该物件在原地以原状交付给承租人租赁使用,承租人应无条件 受领物件,并于当日向出租人出具附件五租赁物验收确认书。承租人拒绝或延迟受领物件的, 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应付款项。出租人保留在承租人拒绝 或延迟受领物件时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 出租人不对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租赁物作出任何保证,物件存在的任何瑕疵与出租人无关,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3.3 租赁期间,应由租赁物生产商或相关当事方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物件质量问题)由 承租人直接向生产商、销售商或相关当事方索赔。出租人不负责索赔。承租人自行承担因索赔而发 生的全部费用。索赔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款项。第四条 租赁期限及各期租金支付日4.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及各期租金支付日详见附件四:租金偿还表;若分次起租的, 分别以各租金偿还表中租赁期限及各期租金支付日为准;承租人承诺按时支付应付款项,如遇 到期还款日为节假日的,还款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第五条 租赁总额及租金支付日5.1 租金由转让(销售)价款和和租赁利息构成。租金总额详见附属条款及附件四:租金

4、偿 还表 ;若分次起租的,租金总额为各份租金偿还表中的“租金总额”之总和。5.2 附件四租金偿还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出租人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当日(即出租人开立 的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或出租人电汇付款凭证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或出租人开立银行 履约保函的当日;若出租人以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则以孰早日为准)。租 金支付日应为到账日,承租人应按期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期国内信用证或者银行承兑汇 票;若分次起租的,承租人应分别按各份租金偿还表按期支付租金。无论任何理由,包括但不 限于租赁物尚未交付、租赁物存在瑕疵、物件灭失、毁损等,承租人均无权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租 金

5、。5.3 本合同中的所有款项均应当以无须兑换及不向出租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人民币币种支付给出 租人。5.4 承租人在某一时点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少于时点承租人应付款项的, 出租人有权按照用于抵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逾期利息、租赁保证金、保险费、服务费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和费用、租 金的顺序进行抵扣。5.5 起租日起,因法律法规变更等原因造成出租人为履行本合同需要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在税收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出租人应补缴相关税款),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将相关款 项支付给出租人,或有权调整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以使出租人获得未发生

6、上述变更时的收益。发生 本条所述情形的,出租人将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认可该变更。若起租日起,因法律法规变更 等原因造成出租人为履行本合同需要支付的其他款项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法律法规变更导致 出租人应缴纳相关税款减少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将减少的相应款项抵减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 人的其他费用,出租人应予以认可。第六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6.1 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出租人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属出租人所有。未经出租人事前书 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予以抵押、质押、抵债、投资。6.2 若承租人需更换租赁物中配件、添加配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需经出租人事前书 面同意,所有更换、添

7、加、升级、更新的配件或从物价值及品质效用至少应与被更换之配件或从物 相同,且更换之物自替换之时起归出租人所有。如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 物时,承租人无权就更换、添加、升级、更新后的配件、从物主张任何权利。6.3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醒目位置粘贴租赁标记,该标记位置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 用。承租人应当保证该等标记的清晰、完好,出租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检查该等标记的完好情况。在 租赁期间,非经出租人事前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拆除、遮盖、涂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损害该等标 记。承租人确认,如出租人未在租赁物上粘贴租赁标记,也不得视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任何权利的放 弃。6.4 出租人有权在

8、租赁物上设置控制密码或者其他控制措施,作为承租人正常履行本合同的控 制措施。如承租人未能根据本合同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出租人 有权通过该控制密码或者控制措施使租赁物停止运行,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任何损失,出租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非经出租人事前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私自解除设置的控制密码或者出租人的其他控制 措施,否则,承租人的私自解除行为将视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侵犯。6.5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物件的使用权。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物件并承担物件的保管责任, 租赁期间因物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人工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6.6 承租人在使用物件中造

9、成的自身或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出租人赔偿或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予以赔偿。第七条 担保7.1 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向出租人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保证金不计利 息,如租赁保证金还有剩余,出租人应当将剩余的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承租人。保证金具体数额及 相关约定详见履约保证金同意书。7.2 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按其他应付款项、逾期利息、违约金、应付租金、名义货价的顺序直 接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发生出租人直接冲抵情形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通知书之日 起五日内补足保证金,使保证金余额达到本条7.1款之金额;经出租人书面催告10

10、日后仍未能补足保 证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7.3 本合同项下对应的其他担保方式由各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另行确定,具体权利义务详见具体 担保合同约定。第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和监管8.1 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上述维修和保养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 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如需更换租赁物的主要零部件,应购买与原装零配件相同规 格型号以及同等品质的正品零配件。生产商、供应商、出租人、承租人或保险公司对租赁物的维修 有特别要求的,承

11、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承租人应保留每次维修的资料以备出租人核查。出租人有权 利制止不恰当的维修行为,并有权利要求承租人重新维修、更换符合要求的零配件以及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8.2 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因承租人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坏的,应 由承租人负责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并承担全部费用;租赁物无法复原或修理至 完全正常使用状态的,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8.3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不影响租赁期的持续计算,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 务需继续履行。8.4 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合法使用租赁物,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或侵犯其他方权利的生 产活动。否则,

12、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且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8.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对租赁物件办理相关政府检验、许可、登记等事项由承租人完成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8.6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状态,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指派的人员对租 赁物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相关的手册和记录)。在检查期间,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出 租人、承租人或其他方及其人员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且如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出租人有 权要求承租人将该等金额的款项补偿给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关于

13、前述补偿的书 面通知及相应支付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该等金额的款项支付给出租人。第九条 第三方责任9.1 租赁物在运输、安装、调试、占有使用、出租、转租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的损害系非承租人自身责任造成的,则承租人应当 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负责向责任人进行追偿。9.2 若出租人因第10.1款情形遭受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从而 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收到关于前述补偿的书面通知及相应的支付凭 证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该等金额的款项支付给出租人。9.3 承租人的上述补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

14、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第十条 税金10.1 本合同项下与租赁物购买、租赁相关的一切税金均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现出租人垫付的情 形,承租人应返还出租人垫付的费用。10.2 如租赁物为进口物件,则物件的相关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物件进口有关的费 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在办理物件所有权转移手续过程中因承租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 使出租人受到任何处罚或垫付该罚金,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10.3 在租赁期间内,因税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变更致主管机关要求出租人调整本合同项下的收入 税费比率(详见附件四租金偿还表),出租人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保证 一经出租人通知,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

15、金,无条件及时将变更后租金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处理及项目结算条款11.1租赁期满、或按本合同第十五条提前解除合同时,在承租人按期结清所有费用后,租赁物 可以进行续租或者留购。11.2若承租人选择向出租人留购租赁物的,购买价按如下规则确定名义货价:租赁期内若承租 人累计逾期支付租金未超过三次,且每次逾期未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按优惠名 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否则,出租人将按一般名义货价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款项后, 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移交与租 赁物有关的执照、登记证及其他资料,租赁物所有权自承租人收到

16、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 日起转移给承租人。租赁物转让为按照现状转让。优惠名义货价为人民币(大写)壹元,一般名义货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11.3名义货价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支付。11.4若承租人选择续租的,由双方在本合同结束前三个月另行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续租各项条 款。11.5承租人不作选择、选择续租但双方未就续租条款达成一致或承租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 全部款项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必须配合将正常使用状态的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 取回租赁物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出租人的监督权13.1在租赁期内,经出租人提出要求,承租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出租人提供承租 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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