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系统专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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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检查表依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试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表 3 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 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 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试行)第21条2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 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 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煤矿井下安

2、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试行)第22条3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试行)第23条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试行)第24条5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 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 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试行)第25条6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

3、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6条7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 人员分布等因 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7条序号检查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8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 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 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8条9 -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

4、理一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 间,紧 急避险设施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 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咼于35摄氏度,湿 度不 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 安全使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 第8条10配备独立的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的氧气、一 氧化

5、 碳,生存室(舱)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 碳、温度、 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 或监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8条11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 收集处 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 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 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8条序号检查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2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 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

6、可能出现的 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o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9条13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 间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10条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米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米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围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米掘工作面1000米围建设避难硐室或

7、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11条15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要 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扁中应包含煤 矿井下 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12条16避难硐至应布置在稳疋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咼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围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 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 斯涌出和防 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

8、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17条序号检查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7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 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米;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 人数以及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 气管 和 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 硐室生存室的净咼不低

9、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 于202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 不低于1.85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2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18条18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 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卜岩(煤)体 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禾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

10、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 封性能 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19条19米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咼 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 板不小于0.2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0条序号检查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20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 钻孔,钻 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 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 护装置并储备自带 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煤

11、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1条21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 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 宜加配无线或应急通讯设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2条22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 准后方可实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3条23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 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4条24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

12、员进入 救生舱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3积应不小于1.2米,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 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应设3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6条25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 土 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 土 20帕/小时;舱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7条序号检查容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26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 颜色

13、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8条27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围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 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 产和通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29条28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 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30条29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

14、通过验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31条30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 编制操作规程 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 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32条3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 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 状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33条32紧急避险设施应悬挂或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34条3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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