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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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 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 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 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管理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 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 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 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各

2、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总经理 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 发生的事故等工作。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 要责任人。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八条

3、安全负责人协助各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九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 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管理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 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 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第十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

4、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 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 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 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 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 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 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

5、为生 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 显的安全标志。第十六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 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 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 作。第十八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 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视情况调整工作 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十九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

6、行 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 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 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二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一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 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 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

7、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 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 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三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全 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生产 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 即报告安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第二十五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 中列支。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

8、结的基础上,由公司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 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 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 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

9、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4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 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二十九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 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 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 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 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

10、(室)给予扣 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 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 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三十四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 级: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 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 日,并 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 害;损失工作

11、日超过国际标准 105 日的失能伤害。3. 死亡。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报告。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 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 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 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利用

12、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 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 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 门处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 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总经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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