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97049652 上传时间:2023-04-13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2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3月目 录1前言42主要引用文件43适用范围54评审流程5 4.1“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54.1.1 评审准备54.1.2 评审组织64.1.2.1 评审小组的组成64.1.2.2 评审会议流程64.1.2.3 评审意见74.1.3 复核74.1.4 材料提交8 4.2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84.2.1 评审准备84.2.2 核实评审94.2.2.1 核实小组的组成94.2.2.2 核实评审要点94.2.2.3 核实评审结论124.2.3 材料存档13 4.3 抽查13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14附件2:评审

2、意见表15附件3:情况自查表17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18 2 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

3、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

4、(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企业自行组织VOCs“一企一方案”评审,市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审。省(市)环保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4评审流程评审工作包括“一企一方案”评审、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评审和抽查,具体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图1 评审工作流程图4.1“一企一方案”评审省级或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评审由企业按以下流程自行组织。4.1.1 评审准备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

5、息,参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粤环函20161054号)(下简称“编写大纲”),制定“一企一方案”。企业完成以下评审相关材料,按照“编写大纲”的要求,对“一企一方案”相关材料自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粤环办函2015169号);(2)“一企一方案”;(3)“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4.1.2 评审组织4.1.2.1 评审小组的组成评审小组成员由企业组织邀请,应当包括:(1) 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VOCs污染治理工作和排放量计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具有相关行

6、业或专业技术经验。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名或以上,建议从广东省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中抽取。(2)辖区内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选取评审小组成员时,应注意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企业与方案编制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4.1.2.2 评审会议流程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的纸质或电子文档送至评审小组成员。会议议程应包含“一企一方案”介绍、现场踏勘、专家质询与讨论、形成评审意见等环节,会议议程可参照附件1。专家评审要点:(1) “一企一方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整体结构是否规范,内容形式是否满足编写大纲要求,整治思路是否科学,整治措施是否可行,整治目标是否可达。(2) “一

7、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是否满足环境监督管理进度要求,是否符合企业VOCs综合整治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4.1.2.3 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由专家组共同讨论填写,并签名确认。企业的方案及实施计划符合专家评审要点,可得出评审“通过”结论;企业方案及实施计划不符合专家评审要点,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得出评审“不通过”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应对方案、实施计划、现场生产条件和VOCs治理设施等提出评价与建议。4.1.3 复核评审“不通过”的企业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及实施计划,列明修改清单,交由评审专家书面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审专家认为修改后的方案及实施计划满足VOCs综

8、合整治要求的,应出具复核后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签名确认。4.1.4 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后的“一企一方案”、方案实施计划和评审意见表(附件2)抄送辖区内环保部门。市级监管企业评审材料由辖区内环保部门提交至市环保部门,省级监管企业评审材料由辖区内环保部门逐级提交至省环保部门。4.2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市级环保部门按以下流程对辖区内所有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组织核实评审。炼油及石化行业的核查参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执行。4.2.1 评审准备企业按照“一企一方案”完成VOCs综合整治后,对综合整治实施

9、效果进行自查,向辖区内环保部门提交企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1) “一企一方案”;(2) “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3) 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内VOCs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VOCs废气治理效率);(4) 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协助鉴定原辅材料类型;(5) 含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用来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VOCs产生量;(6) 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用于评价治理设施的适用性和企业落实整治措施的符合性;(7) 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

10、运维记录,如各类吸附剂、吸收剂和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体源及其它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并提供相应的采购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等证明材料;(8) 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2.2 核实评审4.2.2.1 核实小组的组成 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小组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主要核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落实情况,成员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VOCs污染治理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技术经验。成员数量一般为3名或以上。4.2.2.2 核实评审要点 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采用现场核查评分制,总分为1

11、10分,其中源头控制、生产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总分值100分,在线监测附加分值10分,评分细则见“现场核查评分表”(附件4)。(1) 源头控制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指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工业企业。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包括皮革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制鞋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自行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和洗染行业等),VOCs排放主要来自于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针对这类型企业的生产工况核查,首先应详细掌握其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水平,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核查: 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一般情况下认为VOC

12、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原辅材料替代率以低VOCs原辅料占总含VOCs原辅料用量的百分比计。 有机原辅材料储存与调配,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的仓储情况,存储罐是否密封,调配是否封闭,若敞开式调配,调配点是否有废气收集,并连接到后续的治理设施,以及输送是否密封等情况。 核查企业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对于化工产品(指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以对工业原料进行物理和化学转化为目的的工业活动,如树脂、涂料、胶黏剂、化学溶剂等类似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含VOCs原辅料存储和输送过程的密

13、封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2)生产管理过程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生产工艺是否改进和提升,如采用先进的喷涂技术、印刷覆膜技术和自动供胶技术等,溶剂产品利用率明显提高; 待用或备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密封,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是否存在有机溶剂调配,调配过程是否密闭,若敞开式调配时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收集; 有机溶剂使用车间或工艺,如涂胶、喷涂、印刷、烘干和清洗等关键VOCs产生工序是否密闭; 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收集装置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 企

14、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车间密闭监控、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对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企业是否完全采用集中式生产工艺; 生产过程中含VOCs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过程是否密闭,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含VOCs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输送,核查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处是否存在明显泄漏; 投料、搅拌、混匀、分散和反应等过程是否密闭,是否进行废气收集; 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 是否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 产品灌装处泄漏的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企业

15、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 (3)末端治理 核查是否有安装合适的VOCs治理设施,是否有规范的排气筒; 核查治理设施设备、材料、仪表等重要部件的型号规格,运行状态和各项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核查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治理前后有无规范的采样口; 核查治理设施实际处理效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核查废气是否达标排放(以该设施近半年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核查治理设施是否存在二次污染,二次污染物是否正确处理与处置; 核查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记录,历史运行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采用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的企业,如全部实施水性化替代,经核实无需安装末端治理设施,并向核实评审小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材料,该项得满分: 生产工艺情况说明(附生产工艺改进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