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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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健康、环保施工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在现场必须设置“六版两图”。应用“轻质隔热夹芯板”或标准砌块搭设办公室、会议室、门卫室。第四条 施工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主道路、加工区和砂(石子)堆放区必须用混凝土或铺砌混凝土预制块硬化;其他道路或场地可采用石屑等方式硬化。第五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大队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准超过划定范围。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场区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

2、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第七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第八条 凡施工用料必须按材料计划分批运达施工现场,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大队划定的范围堆放。第九条 机械棚、木制作和钢筋加工棚、配电防护棚(围栏)必须具有防砸防雨措施。第十条 进入现场的水泥,不得露天存放,必须搭设临时水泥库存放,随用随倒,避免过期或受潮。第十一条 进入现场的各种钢材,不得直接就地露天存放,应垫起不少于50,且有防雨措施,钢窗、木门等也应按此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砌块进入现场应成垛码好,其下应设隔碱层,严禁直接在地面上码放。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住地用水,应按要求敷设管线和接水

3、表,杜绝常流水和乱接水头,注意节约用水。第十四条 施工所用临时电线、水管线工程竣工的同时应及时拆除。第十五条 穿越或压坏水沟及盖板、排水检查井,按照原设计恢复原样,不能影响正常使用。第十六条 屋面防水工程对地面建筑物要予以防护。第十七条 工完料净场地清。凡在道路上施工和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施工的工程,需经大队同意并在完工的同时清理干净。第十八条 施工中的临时水、电线路,在竣工移交前应拆除,电杆拔掉后,地面填土夯实,遇路或水沟应按原样补严填实。水管线应从临时接水处拆除,并做好防腐,管沟填土夯实,恢复原貌并验收合格。第四章 安全、健康、环保(SHE)管理规定安全防护第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

4、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第二条 进入现场的人员,要熟知基本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岗位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上岗。第三条 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标注身份的上岗证(牌),禁止穿裙子、穿拖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第五条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人员或检查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第六条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5、。第八条 施工现场保证排水畅通、设施完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和环境污染危害。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安全生产第一条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第二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

6、修防护装置。第三条 临街的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四条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职工进行交底。第五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指令有权拒绝,并由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第七条 施工现场要由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第八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第九条 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

7、时设置固壁支撑。第十条 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第十一条 拆除模板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第十二条 电焊作业前,应清除施焊场地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第十三条 起吊钢筋骨架、模板、砌块等物料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物料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始准靠近。所有人员严禁在起吊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第十四条 用吊篮起吊砖、砌块等物料,物料的码放不得超过吊篮上口,以防止物料滑落伤人。第十五条 禁止将物料或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

8、进行加工。第十六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第十七条 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浇圈梁、雨篷、阳台,应设防护措施,以防人员下坠。第十八条 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查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住地,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乱拉线乱接电和使用破旧电线,以免触电事故发生。第二十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不得低于2.5米。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凳,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消防设施,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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