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茧成蝶逆势高飞花旗空气净化顶火爆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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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茧成蝶,逆势高飞花旗空气净化顶火爆热销花旗空气净化顶的上市恰逢五一时节,业界各大活动激情上演,让人眼花缭乱。花空气净化顶一经亮相,就彰显其营销利器的特质。无论是建材展会还是团购活动,花旗空气净化顶所到之处总是引爆全场,成为了业界的一朵奇葩。花旗空气净化顶桐乡建博会,初次亮像,惊艳全场。4月22日,花旗空气净化顶初次在桐乡与消费者会面,花旗空气净化顶一经亮相,倾刻震撼全场,获得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与爱慕。凭着桐乡的初次震撼亮相,花旗空气净化顶火了。本次花旗空气净化顶的震撼亮相,预热了“五一”吊顶市场,获得明显效果。“五一”期间桐乡专卖店迎来了众多慕名而来的消费者,纷纷前来选购下单,场面火爆非常。

2、 石家庄团购会,力压全场,一举夺冠。4月29日,一场隆重的“庆五一”团购会在石家庄颐园酒店隆重举办了。花旗空气净化顶作为本次活动的压轴之作,神秘异常,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关注。活动开始后,花旗空气净化顶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与消费者会面了,顿时引爆全场,激情四射。通过几种小时的角逐,花旗空气净化顶,力压全场,让花旗石家庄集成吊顶成为此场签单最高,成为本次活动的冠军。花旗空气净化顶,尽显王者风范。“五一”促销,助阵赣州,引爆全场“五一”期间,花旗空气净化顶首现赣州专卖店,引爆全场。“五一”期间,花旗赣州专卖店带给人们一种大惊喜:花旗新品空气净化顶华丽上市了。得到消息的消费者“五一”期间纷纷赶往花旗专卖

3、店,来到花旗专卖店更有超极惊喜:凡五一期间购买花旗空气净化顶,可享有买一送一的特大优惠,即刻引爆全场,赣州专卖店获得大丰收。南昌新店开业,汇聚人气,锋芒毕露。4月28日,南昌花旗整体厨卫诞生了。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日子里,花旗空气净化顶,作为花旗品牌的杀手锏,在本次开业盛典上,大出风头,锋芒毕露。开业当天,花旗空气净化顶凭借着净化空气、健康环保等功能和美观大方的外表以及繁多的品种款式,吸引了大批消费者的眼球,纷纷前来参观购买,让南昌花旗整体厨卫店开门超极大红,从而预示着南昌店后来生意的红红火火,业绩节节高升!正是神器亮相,谁与争锋!花旗空气净化顶给集成吊顶行业注入了一股新风,潮流健康环保,贴近现代

4、人的心,自然能获得骄人的市场业绩。目前花旗空气净化顶,即将启动夏日无忧筹划,让我们期待花旗空气净化顶带来的更多惊喜吧!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如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发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国内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国内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国内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怀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投标文献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投标

5、文献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某些招标项目特别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献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导致了一定的经济承当。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并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献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献或招标文献有异议,应在法定期

6、限内提出 有关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献或招标文献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本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献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献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献或招标文献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7、。在条例出台之前,其她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此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也许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此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品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节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钞票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

8、应超过招标文献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有关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并且规定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体相似,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解决。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献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措施,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解决。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献中与否有最高投

9、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觉得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结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也许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导致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当补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规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

10、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多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原则;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也许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1、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也许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她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注重。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公司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她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并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合用本规定,特别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看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

12、、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国内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局限性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阐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献,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献,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

13、献或者未按照招标文献规定密封的投标文献,损害其她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献,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献规定密封的投标文献,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献的,将也许被处以10万元如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有关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解决方式各异,容易引起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前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

14、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与其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当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剧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她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涉及(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献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商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规定协同

15、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用的其她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也许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一般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浮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献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献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献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别;(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献互相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浮现上述情形,避免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涉及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步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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