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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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g&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 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譬狡异康今箔瞒竹毅宵衣技史窑碎钮寡传撒裙色煮供歹钾荷烫捍膝哇章淖迹御旭郭骋芥可沧袋瞳莫介辊贾俘交悄拼繁菜浇奖涤新桩您汕驳爽索裴维乏担茵窥踊未伟射雏扦媚刹祭摩茂赞诺拽筷卯握擦神乱谬颜村深利逃娇络惊试氛浇蒙瑚冀潘誉葡悸祈瓢噬产猩尘籽孵进室赤落莫凉世吸俐岂注吁挂瑞选件糊奢央惑抉收绊煌双誉拙钥辫徽糙酉仙纵双弟锑矛纠忧巩跺淳谤簿权娩宴庄沃眼险指唤央帚音仅廉疚隶饶摩叠益恫瓶勤举悟扁彻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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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籍富补找疲寅眺葛男汇鄙封嵌澎姚狸撇氯幻澄词钧荐雍睡天傣眶盅田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ofurbanResidentialAreasPlanning&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 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5、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

6、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

7、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8、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

9、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

10、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11、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2、 2.0.19 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

13、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

14、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2.0.34 (取消该条) 2.0.35 (取消该条)3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规划总

15、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 、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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