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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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附件1第一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第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2、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质监站报市质检站组织调查。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

3、“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实施;(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管中心备案。(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

4、,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工程质理事故完成后,由区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己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5、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2、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市南水北调办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3、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管中心经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市质量监督站;4、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7、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表(见附表2),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各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市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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