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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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机安全管理制度 书目 第1篇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养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平安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应当满意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担当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其次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平安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

2、平安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识农机平安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娴熟驾驭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检验标准; (三)驾驭正确运用平安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平安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平安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平安驾驶经验。 第五条 考试员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平安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果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识农机平安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娴熟操作

3、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识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平安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平安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平安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验。 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根据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识农机平安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娴熟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识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平安操作规程; (四)熟识农机平安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识农机事故应急

4、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识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平安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平安驾驶经验。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识农机平安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识农机平安监理业务学问; (三)驾驭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平安生产基本常识; (四)驾驭农机平安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平安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

5、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需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方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参与业务培训,更新业务学问、提高工作实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平安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

6、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状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状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当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刚好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峻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7、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记、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记;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看法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平安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状况,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其次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变动状况,对在农机平安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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