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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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移交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1 .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 .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3 .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4 .专人负责监交。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

3、接手续,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5 .临时工作交接。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6 .移交人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编造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按册清点并收执,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存档备查。7 .移交后的责任,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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