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95661121 上传时间:2024-02-25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44.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 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 规范职工的行为, 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 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生产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 3 条 各单位正职(和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 保护职工劳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 不得强 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 跟班矿领导是

2、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跟班队长、班长是 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 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 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 5 条 职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 规程”、各项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 作业, 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 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无违章”第 6 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 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 7 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

3、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 作环境。第 8 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培训管理第 9 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 ,保证安 全教育培训质量 , 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按照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第 10 条 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建立培训档案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 受专门安全培训 , 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 11 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 安全培训 ,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矿长资格证。第 12 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 安全培训 , 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 培训。第 13 条 安全

5、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 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 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 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 14 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 15 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第 16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

6、、 专门的安全技术培 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 17 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 操作证自行作废。第 18 条 要有专人负责本矿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区队 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相关部门, 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部门 负责人 100 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第 19 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 元/ 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 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

7、除) 。第 20 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72 小时 , 考试 合格后 ,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 , 经再次考核合格 ,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40 小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小时。否则处 罚 200 元。第 21 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 重新上岗的人员, 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否则 不准上岗。未按照执行的,处罚 200 元。第 22 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 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于 20

8、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 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 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否则处罚 200 元。第 23 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并建立培训档案。 未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否则每项 处罚 100 元。第 24 条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 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 生产技

9、术知识培训。第 25 条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矿山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章制度;2、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 、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技术;5、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6、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7、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8 、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9、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 业病防护

10、措施;10 、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第 26 条 对检查、抽查出的无特殊工种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 作业,并罚款 100 元 / 人次,同时对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 100 元/ 人次。第 27 条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全员培训、 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 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 培训档案。否则每项处罚 100 元。第 28 条 各区队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培训,如有特 殊情况,报相关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延迟或取消培训,否则每次给予部门第 一负责人 200 元罚款。第 29 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每人次 200

11、 元;迟到、早退 的人员罚款 100 元每人次。第 30 条 不遵守安全培训教育现场纪律的(抽烟、喧哗或者打电话的等 行为),每人次罚款 100 元。第 31 条 对故意扰乱安全教育培训秩序的,每人次罚款 200 元。第 32 条 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听讲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第 33 条 对组织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缺勤一次罚款 200 元。第 34 条 按照规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100 元。第 35 条 在培训过程中, 有人在座位上睡觉的, 每人次罚款 100 元;发 现睡觉拒不承认的,每人次罚款 150 元。第 36 条 每月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闭卷考试,

12、考试不及格者,罚款100 元;考试作弊的, 罚款 200 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每人次罚款 300 元。第 37 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相关的罚款全部金额, 将奖励考试优秀人 员。第三章 “三违”管理第 38 条 对于违章指挥以及违章作业人员, 给予 500 元罚款;除经济处 罚外,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 39 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相关领导审批,给予解除劳动合 同的决定,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1 、井下爬矿车以及乘坐输送带的人员;2、放飞车的责任者;3、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等入井人员;4、酒后入井人员;5、不按规定操作,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6 、空班、漏检、

13、假检的瓦斯检查员;7、私自打开栅栏、 密闭,进入无风(或者危险) 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人员;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的管理人员;11 、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 任者;12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人员;13 、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14 、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或未设警戒的;15 、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入危 险区的人员;16 、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挂牌、验电、 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7

14、 、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18 、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井下牌板的人员;19 、不服从管理,损坏、偷盗煤矿设施 (或财产)的责任人;20 、私藏火工品的人员。第40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三违”处理,处以 200500 元罚款。1、无规程、措施施工,措施未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第一负责人;2、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3 、空顶作业超过规程规定值, 未进行支护、 继续作业的班组;4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人员;5 、上岗时间睡觉的人员,停工学习 3 天;6 、在炸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 间擅自脱岗的人员;

15、7、入井不戴安全帽及自救器的人员;8 、跨越运行的皮带输送机,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输送机上跨过,或是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9 、违反“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10 、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的(队长、班长也承担相 应责任);11 、抵制安全检查、拒绝安全指令者;12 、高空作业(距地面 2m 及以上)不戴保险绳的人员;13 、工作面停风以后,未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4 、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 复通风的人员;15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 台上的人员;16 、更换液管(液压管、风管和水管等带压的管路)不进行卸压的;17 、设备运转过程中,触摸或处理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辊、 滚筒、钢丝绳、皮带、刮板、刮板链、轴、矿车等)的人员;18 、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未进行处理的 操作人和现场负责人;19 、在溜煤、矸眼下逗留或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者;20 、擅自乱打信号者;21 、在巷道内行走时,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的人员,停工学习 3 天;22 、各种设备设施的螺丝松动或密封圈老化等造成失爆的。第 41 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并处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