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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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队伍编号:原告方:山东理工大学代表队起诉书黄检刑诉33号被告人:吴某,女190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900,汉族,高中文化限度,山东省黄海市人,山东省黄海市东升肉店老板,住黄海市。因涉嫌过错致人死亡罪于月15日被黄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本案由黄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过错致人死亡罪,于2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某和被告人

2、的辩护人李某的意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月15日早6时刚过,被告人吴某驾驶其车型为款6L手动潮流型宝来轿车从其所居住的居民楼下车库中缓缓驶出,此时,一辆铃木豪爵N型摩托车忽然驶至车前挡住去路,只见后座的男子窦某迅速跳下车,用小榔头敲碎驾驶位一侧的车窗,伸手去抓放在方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女士包。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窦某剧烈撕扯吴某的头发,并往方向盘上猛撞,迫其放手后,跳上摩托车逃跑。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刘某、窦某冲出社区院子后沿东西向大街逃跑,直行约米后被吴某赶上,窦某跳车逃跑。刘某继续沿大街加速行驶,吴某则以10kmh的高速紧追不放,及至与摩托车并行时向右打方向盘,逐渐迫使刘某

3、接近人行道路边石行驶,吴某在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外力,也许导致翻车伤人的成果的状况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在并行至距AN278号路灯(路灯未开)约8米处时,摩托车忽然摔上人行道,刘某被抛出撞上人行道上的梧桐树导致颈椎折断当场死亡,摩托车因惯性向前滑行10米,撞倒当天出来晨练的6岁我市某中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使其因头部着地撞击引起脑溢血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案发后,吴某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本院觉得: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错致人死亡罪,且并非合法防卫,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一, 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国内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错

4、致人死亡罪。(1)从犯罪的客体来说,吴某在刘某、窦某已经对她没有人身威胁的状况下,驾车紧追刘某窦某,以至最后刘某车翻人亡及意外伤及上午晨练的何某,侵害了刘某的生命权利和何某的身体健康权利。()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吴某在追击刘某的过程中,对刘某的生命安全缺少应有的关注。案发时是冬季6时刚过,天还没有亮;证据显示,案发时,吴某追击刘某的路段路灯未开,可知,案发时路况照明不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小汽车在都市街道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千米每小时”,吴某10km/h的速度显然超速属于高速行驶;现场勘验成果表白,案发的前夜下过下雪,可知路面湿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

5、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动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涉及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在下过雪的路面行走易发生打滑产生交通事故,宜减速慢行。”刘某所驾乘的铃木豪爵EN12-A摩托车其自身的最高时速为10km/h左右,吴某作为觉得有驾照的机动车司机应当懂得在路况不良的状况下摩托车高速行驶的危险性,可见,吴某以10m/的高速紧追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已把摩托车开到极速的刘某显然是没有尽到对刘某生命安全的关注义务,使刘某陷入极度危险的境地。如果没有吴某的高速紧追不舍,刘某就不会高速向人行道行驶,就不会导致摩托车在走上人行道路边石的时候后轮打滑,摔上人行

6、道路,以至刘某被抛出撞上人行道路的梧桐树而颈椎断裂当场死亡。吴某的追匪行为与抢劫者刘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吴某没有预测到刘某会甩出去撞上梧桐树为借口来否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 张明楷(日)山口厚问题探究刑法总论有斐阁年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疏忽大意的过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责任形式。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疏忽大意的过错是一种无结识的过错,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没有预见的因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7、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年版吴某作为一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自身的知能水平完全有能力判断在当时天黑路灯没开,刚下过雪路面湿滑这个客观环境下其高速追匪的行为是高危险行为,作为一名司机,她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的高速追匪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如导致车毁人亡,车坏人伤,伤及路人等,但因其全心全意要追击刘某,想方设法抓住刘某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刘某死亡,何某呈植物人状态的没有任何社会意义的成果,因而刘某在主观方面构成疏忽大意的过错。虽然行为人在接近成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也许避免成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时刻(点)具有避免成果的也许性时,如果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也许认定为过错。事实上

8、,只要吴某不高速追匪就不会发生刘某死亡的成果,车翻人亡这个危险成果是可以避免的,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因此,吴某具有过错责任。()从犯罪的主体来说,国内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吴某年满1周岁,且无精神障碍,生理功能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 吴某追匪致刘某死亡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长沙司机撞死歹徒被判刑并补偿歹徒家属以及民工讨薪杀人被判死刑,可以懂得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优于财产观念这一观念已进一步人心,国内法制生命权高于财产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专家王建平法益衡量说的具体原理是利益阙

9、如的原理与优越的利益的原理,对某种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须的手段,对有关法益进行衡量,整体上的评价结论是,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相等或者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法律虽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但在不得不否认一方的利益时,从社会整体的见地来看也应当是为了保全更大的法益。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刘某窦某抢劫吴某侵害的是吴某的财产权,吴某追匪致刘某死亡侵害的是刘某的生命权,衡量两个法益,所损害的法益优于所保护的法益,且损害刘某的生命权并不是保护吴某财产权所必须的手段,吴某完全可以相信公共力量,相信国内的公安司法机关,谋求公力救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而不是冒险采用私

10、力救济的方式,因而并不能阻却吴某的行为的违法性。合法防卫保卫的更为优越的法益,生命权和财产权,衡量这两个法益,法律更应当保全的是生命权,并且吴某保护其财产权更应当追击的是跳车带走她的财产且更容易使其夺回财产的窦某而并非驾车逃跑的刘某,因而吴某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三, 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对将来社会有很强的价值导向作用。响应保护人权,抢劫犯同样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如果不对吴某进行刑事制裁,后来再有类似的状况,抢匪就有也许使用更加暴力的手段,甚至是直接将物主杀死,以免给自己带来人身危险,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在这种高度危险的状况下,不应当鼓励公民从事这种追击行为,被抢人吴某和抢匪刘某的公路追逐导致了车

11、毁人亡的后果,且危及到其她无辜人何某的安危,公路追逐对公共安全导致了一定的威胁,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不符合公共利益,应当摈弃。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可以警示广大公众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后来遇到类似状况浮现第二个第三个吴某,避免她们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形成抵制犯罪的良性社会环境,会对社会有一种好的引导。四, 吴某的追匪行为并非合法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需要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

12、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对合法防卫成立条件予以界定。吴某的追匪行为并不成立合法防卫。()防卫意图。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里愿望。合法防卫意图涉及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制止不法侵害;第二层次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刘某窦某抢劫吴某女士包后迅速逃跑,其抢劫过程已经完毕,已经丧失了对被抢人吴某人身安全的威胁,因此吴某的追击行为是“寻回财物“行为和”抓捕、扭送”行为,吴某的追匪行为显然就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更不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时间。合法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处在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

13、束的进行阶段。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成果已经发生时,合法防卫毫无意义。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在急切、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也许(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状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等等。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刘某窦某抢得吴某女士包后迅速逃跑,因此她们二人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已经不能通过防卫来制止或排除,已经不存在合法防卫的时机条件,此时再进行防卫即是事后防卫,显然吴某已经没有了合法防卫的时机条件,其追匪行为是事后防卫。除此之外,被当场发现并同步受

14、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始终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合为止。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本案中,相对在吴某追击刘某,窦某已经跳车将财务带走的状况下,不法侵害人已经将不法所得的财物带至安全场合,系共同抢劫的刘某窦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吴某已经丧失了合法防卫的时间条件。()防卫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合法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导致重大损害,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原则,只要是

15、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与否“必需”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之间,不能相差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吴某追匪所保护的法益是其财产权,刘某窦某的不法侵害并没有对吴某导致重大人身伤害,且抢得女士包后立即逃跑,她们的侵害强度和急切限度都相对较轻,吴某要进行防卫行为显然缺少必要性。吴某追匪最后导致刘某死亡,何某至今呈植物人状态,即其行为导致了重大损害,其防卫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与刘窦二人不法侵害所导致的损害相比,明显失衡,防卫行为导致的损失过于重大,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因而吴某的追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防卫过当,并非合法防卫。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窦某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3,现场勘验成果4,涉案物品吴某所驾211款手动潮流型宝来轿车,刘某所驾铃木豪爵E15-A型摩托车;,法医坚定结论,对铃木豪爵EN53A车速的鉴定结论。以上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足。我院觉得:被告人吴某应当预见向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外力,也许导致翻车伤人的成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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