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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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 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 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 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 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 佣关系处理的。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 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

2、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 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 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 业经营的。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 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 可从事经营活动。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

3、李某等 4 名小工 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 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 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 雇小工 3 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 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 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 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

4、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 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新闻出版、信息咨询、知 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比如民办学校、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 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征,但它的设立,应 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例如:金某、牛某合 伙开办了一家法律服务所(未履行登记手续),聘请刘某为办公室人员,一日,刘某 在上班途中受伤,金某、牛某以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 劳动关系,因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务中的依法应当登记而未

5、登记。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领导的指 挥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 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 依附程度没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 如,某企业为清理场地,以日工资 30元,日工作 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 5 名农 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 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 各项

6、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 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三、从权利义务的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给付,而 劳动关系强调得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比如饭店雇佣厨师王某, 王某在厨师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烹饪技能,其工作直接作用于劳动过程,使劳动 对象价值发生变化,其劳动是饭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按照其劳动强度及技术含 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与此同时,饭店有权利要求王某遵守饭店的规章制度,认 真得从事本职工作。可见,饭店与王某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劳动过程中。而有些劳 动,如铁匠受他人雇佣从事铁艺加工,木匠受委托人要求加工木器等,虽然与劳动

7、相关联,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更多的体现在劳动成果的交付上面,至于劳动过程并 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 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 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不具 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例如某企业想建数间平房做车间和仓库,便请了几个 泥瓦匠和木匠及小工十几人,每人日工资 30-50 元不等,工程完工后所招人员即撤 离,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他们这种关系 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特

8、征一、 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是平等的主体,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等问题,双 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 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 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这一特征使劳动法 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隶属特征相区别。2、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9、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 劳动关系。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 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 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劳动过程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使劳动法律关系 与市场、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3、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 、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自然人,包 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 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10、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 、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3) 、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 者的劳动行为。二、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特征是: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 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 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 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

11、、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 关系。它的要素包括: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 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按 劳动关系调整的层次性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 会劳动安全关系。个

12、别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又称狭义劳动关系。这 种社会关系以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为联接纽带,体现了微观主体意志。一切劳动 关系均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并且由此而得以展开。其在劳动关系的三层次中具有 基础性特征。个别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供给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了劳动条 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的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台湾学者将此称为 劳资双方集体(团体)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集体团结和集体对抗,体 现了团体意志。社会劳动安全关系,指劳动者组织、雇主、政府、劳动服务部门之间围绕 劳动安全这一社会问题而形成的整个社会层面的社会关系,反映了劳动领域要求安 全与保护的基准思想,具有国家意志的渗透。它包括就业安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 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基准关系、劳动环境关系、劳动监察监督关系、劳动行 政管理关系、劳动福利关系、劳动力市场规制关系、三方协商关系等。三个层次的劳动关系之集合就是劳动关系,意预着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 系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非仅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加以简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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