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宪政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立宪政府的理论和理论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获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1.这意味着,宪政决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偶尔所得。实际上,在整个20世纪,宪政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常规形态。极少数国家虽未建立真正的宪政制度,却也采取了宪政的形式以掩盖其反宪政的本质。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宪政具有普适性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或者说,它必定可以为人们提供解决特定问题的稳定方式和制度性措施,能满足人们某种普遍的、一般的、恒定的需要。宪政存在的根据,在于它
2、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普遍性。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提醒了它所要达成的价值目的。“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2,把握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认识和理解宪政的前提。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答复予以提醒,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卡尔。J.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提醒:宪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的政治目的。在这其中,核心的目的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
3、lf”,“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_的”3.斯蒂芬。L.埃尔金也认为,“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损害同时将政府损害其公民的时机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的就是防止暴政”4.弗里德里希和埃尔金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提醒了宪政的核心价值:保障_。这是对宪政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我国学者一般把立宪或宪政的价值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政府权利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笔者认为,对权利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在价值意义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对权利的限制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义,应当属于下文要谈到的第二个问题,而对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5.宪政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只
4、有相对于详细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真正的意义。宪政是一个极具人文气息的概念,它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个人,它针对每一个生命个体,并力求使每一个个体都获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_保障价值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价值认同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宪政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根本形态,就是因为宪政的_价值具有普适性并已经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关于第二个问题,它实际上意味着,为保障_而建构的宪政制度及其标准体系,它主要以规那么和程序为其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实证的制度设计,它是要解决“如何实现_的保障”或者“怎样保障_”的问题,前述对权利的限制仅是_保障的方式之一。本质上,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可被看作是为保障_而采行
5、的技术手段。如前述,对_保障的价值,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宪政的核心理念。然而,对于如何保障_的问题,虽然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已达成了认识上的一致,但理论中存在很大而且注定是不可消除的差异。一些在西方国家已经历证有效的_保障策略在其他一些国家未获普遍认同,而一些东方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_保障制度也多为西方国家所责难。实际上,以何种方式、手段、制度来保障_,从来都没有固定不变的形式。即使最早建立宪政的英国、美国和法国在这方面至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宪政的选择,首先而且关键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根据各自的传统与国情构建一套制度措施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即以规那么和程序的形式“约束成员的行为,成为一种生活标准1 2 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