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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 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 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 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
2、管理工作。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 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 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 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 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 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
3、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 格证书的不少于,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 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 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 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
4、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 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 格证书的不少于,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 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第八条三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 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
5、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 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 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 格证书的不少于,人。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 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第九条暂定级资质标准: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第十条壁画、石窟寺
6、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 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第一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 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 经培训、考核合格。三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 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
7、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 份证复印件;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七、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可 提出升级申请。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 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四监督管理第十六
8、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别的施工项目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技术资 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 揽工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二、 省、自
9、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 做出资质年检结论。第十九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一、施工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 为的,年检合格。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施工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 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日内在公众媒体 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第二十二条 文
10、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至V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而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 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五罚则第二十六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11、书。第二十八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六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工程工程主要内容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一级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二级 工程、重建工 程。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三级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四级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注:本级别不含壁画、石窟寺和石刻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