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 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 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 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 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行初
2、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 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组织 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 其中重大项目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 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国防科工委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 退回修改、 委托咨询评估 或组织专家审
3、查。(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 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 案。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协调。(五)综合计划司负责会同有关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 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 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1. 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 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3. 项目建设地址;4.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可
4、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 确定有资质的设计、 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 内容和深 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的要求。(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2 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3 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专项审查意见和 银行贷款承诺意见是否齐全;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三)中央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 后报国防科工委, 由国防科工委有关
5、司商综合计划司负责处理。地方单 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有关 规定办理。(四)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 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1 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纲领;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新建和改造面积,主要 设备设施类别、类型及台套数;3 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4 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5 建设地址;6 项目建设周期(采用相对建
6、设周期,以月为单位);7 初步设计审批责任部门(单位);8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9 附表:(1)投资估算表;(2)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其中单台进口设备价值 10 万 美元以上、国内设备价值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注明招标方 案核准意见(详见附表一);(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仪器、设备),包 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 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表二)。(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 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 相关投资构成。(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
7、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转交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 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 领导批准后,再交由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1 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三、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 的设计、 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内容和深度 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建土建 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
8、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 行初步设计, 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 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三)中央单位政府投资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 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 合计划司办理; 其余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 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 项目 初步设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 和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2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3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四)需由国防科工委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在
9、收到各有关部门和 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 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 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 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五)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 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 应注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 及相关投资构成。(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 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 / 综合 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
10、内容。七)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委,由有关司商综合计划司处理(地方项目须报国 防科工委,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地方国 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1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2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3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 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 (如海关免税等);4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5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或 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八)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
11、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 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单位补 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 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 需调整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委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 步设计) 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 合计划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1.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初步设计) 批复的建设目 标或建设纲领;2.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 10%以上,且
12、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 (如海关免税等);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4.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或 10 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以上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 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一并补 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发生变化或 因保密等原因导致招投标方案发生改变的, 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补 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委审 批。国防科工委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
13、概算申请文件后, 将组织对项 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 对合理的调整, 由综合计划司会同有 关司办理调概手续。(五)为方便、简化应报国防科工委办理的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要求采取一事一报批的方式, 也可采取先报备案后 集中报批的方式。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应以部门文件(函)按 附表三格式一式 3 份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备案申请表 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提出意见(详见附表四)。 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调整备案的,国防科工委将下达审查通知书 (详 见附表五),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对同意调整备案的,有关 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
14、委有关司书面意见后可以实施并在竣工验 收前根据调整备案情况一并上报正式调整请示, 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办 理调整审批手续。五、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规定(一)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 符合验收要求的, 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 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二)验收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内容或概算调整、竣工财 务决算审计意见、 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 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防科工委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建设内容调整、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和节余
15、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 文件。(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之前,由项目单 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防科工委。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 见。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有关 部门(单位)、军工集团公司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会同所在地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 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由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四)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 5000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以下但在国防科工委下达的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由国防科工 委验收的项目, 由国防科工委负责验收。 5000 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属 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民口 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竣工验收批 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委托所在地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 国防科工委备案。(五)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1. 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2.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 情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