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教案讲义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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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保险监管学习目的重点掌握保险监管的内涵、意义以及监管内容,了解和掌握对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财务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目标、方式和手段,对保险监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界定保险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金融的稳定,规范保险活动,行使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手段,对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和保险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保险监管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别行业,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要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部门以法律和政府权力为依据的强制行为。保险监管是政府保险监管部门的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都必须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险监管不能由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公司内部控制代替;工商、税务等非保险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相关活动的监管也不属于保险监管。第三,保险监管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监督指监督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者予以查处,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并督促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等。管理指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基本保险条

3、款和保险费率,受理保险公司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办理保险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等。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机构的监管、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保险业务监管、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等。 二、保险监管的意义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行业性质和经营特点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普遍性。保险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专业性特征,保险监管的重点在于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其意义在于:(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的保障。为了保证承诺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再投资以获取所需利润,其经营成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

4、机制,一旦保险公司陷于财务困境,不能在客户发生风险时兑现承诺,或者进行不法经营,将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稳定。为了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必须监督保险公司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通过对保险人的资本金、保证金、自留额等方面的限制来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二)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保险产品是无形商品,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无法立即获得有形产品或进行试用;保险条款的制定、承保范围规定、费率的计算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计算,因而消费者难以对保险产品进行比较鉴别。同时,由于保险业的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而一般消费者对保

5、险的相关知识的了解极为有限,保险人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保险人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和隐瞒提供了条件。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实现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目的。(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市场秩序对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根据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一般采取适当限制各个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保险价格的方法,给予保险企业一定的竞争自由,使其通过条款和费率差异进行竞争,同时又对竞争加以监管,防止不合法竞争。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保险业的良好发展。三、保险外部监管制度 商业保险机构在保

6、险产品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不完全相同,所以有可能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产生冲突,因此需要实施外部监管制度来规范保险机构的经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的外部监管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监督等。这里主要介绍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以及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保险外部监管制度。(一)国家监管国家监管的两个重要部分,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政策法规,对保险业进行指导与管理;二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1、保险监管法规国家通过对保险监管对象和保险监管机构授权进行规定,以法律手段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保险监管法规就是对保险业监管

7、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各国法律制度不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性质和范围也有所不同。英国、日本等按照保险监管的不同内容分别立法,形成保险监管法规体系;美国则是将保险监管与保险合同合并立法。一般而言各国保险法规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保险业务,(2)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3)最低偿付能力,(4)保险准备金,(5)再保险安排,(6)保险资金的运用,(7)保险企业的资产评估,(8)会计制度,(9)审计制度,(10)财务报表,(11)破产和清算,(12)保险中介人的管理等法律规定。我国的保险监管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新的保险法由中华人民

8、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的职能主要由国家设立的保险监管机构行使,由于各国的保险监管历史不同,监管机构的形式也存在很大差异。英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管及核准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偿付能力等。日本保险监管机构是大藏省,大藏省银行局设有保险课,其下分设的第一保险处和第二保险处分别对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进行监管。美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各州保险监督局,大多数保险监督局局长由州长任命,参议院批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协调各州保险立法。总体而言保险监督机构的设置分为两种,一是设置政府直属的保险监管机关,

9、二是在直属机关下设立保险监管机构。我国最初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保监会下设8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部、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和人事教育部。(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在国家法律条件允许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本行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的社团组织,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保险同业公会,如英国的保险经

10、纪人协会、保险推事局,香港的保险联合会等组织。这些协会参与管理保险市场,充当政府与保险人、社会大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保险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作用包括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的立法和管理措施施加影响;通过协会的协议和规定的义务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以及最低费率标准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组成,通过并要求会员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公约。除此之外,有3家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地区可以成立地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自律在保险市场的管理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有限。由于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业的管理具有自愿性,管理的范围

11、有限;成立同业协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进作为会员的保险人的利益,而不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只是国家监管的一种补充,保险监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和政府。(三)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保险评级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定的评级方法对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以供外界参考。信用评级的一般方法是把保险公司复杂的业务与财务信息转变为容易理解的反映其经济实力的符号,不同级别的符号各异。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判结果不具有强制力,它以其自身的信用来决定人们对其评定结果的可信度。世界著名的评级机构有美国的AM贝斯特、标准普尔、穆迪等。这些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界定和方法都不尽相同,他们进行保险信用评级的核心都是根

12、据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报告资料,围绕着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的。评级是针对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整体财务能力的综合评价,并不说明某类或某份保单能否获得偿付。评级的结论仅仅是评级机构根据自己的标准作出的独立于保险交易的第三方意见。但是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确使得消费者更容易了解保险公司,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因此信用评级也并非准确无误的。但是评级机构为保险客户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服务,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评级机构通过其提供的评级信息,发挥着对保险业的监督作用。四、保险内部控制机制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颁布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

13、原则),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原则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要素、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提出了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即: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恰当的职责分离;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等。第二节 保险机构的监管保险机构监管是对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它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兼并、整顿、接管、分立、合并以及破产清算的监管等方面。对

14、保险机构的监管,各国一般以公司法为母法,以保险业法为特别法,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一、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是创办保险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法律程序的总称,是对保险人资格的认定过程。各国对创设一家保险企业普遍要求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人申请设立保险机构时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有关文件,以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保险经营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均为非法行为。(一)保险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立一个新的保险公司,各国法律均要求具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发起人、公司的章程草案、资本金与保证金、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15、理人员、与规模相应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法第68条)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根据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在

16、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为: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在2年以上;这分别是针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对中国保险市场的适应能力。(二)保险机构的设立程序保险机构的设立从申请设立到营业开始,要经历申请核准、营业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等程序。依照我国保险法、公司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投资人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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