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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119865房地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 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 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2、各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现有员工、离退休员工、辞退职人员做出任何 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2、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二)、公司法律事务由办公室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 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2、为公司制定可参考的合同文本,为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提供修改 意见;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5、为公司日常经营
3、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 沟通工作。(三)、公司处理特殊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步骤:1、如公司发生特殊法律事务,则由该专人或该部门在发生该项法律事务时,立即请示 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法律 意见书之前,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签收或接收利害关联方提交的 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闻媒体透露该事件的进展情况2、在该专人或该部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就该法
4、律事务的专项意见后,相关人员将结合 该法律意见进行讨论、研究;3、公司对特殊法律事务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以保证必要的谨慎性及工作的高 效性;集体讨论的范围得依据处理特殊法律事务的工作需要,由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决定。讨 论时,相关负责人应全面客观地介绍特殊法律的情况或相关法律事务背景4、公司在依据前款的规定研究、讨论并做出决定后,由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确定特聘法 律顾问,并就该项事务与其签署特聘委托协议;5、在与特聘法律顾问签署委托协议后,公司指定负责处理前述事务的专人或部门应根 据需要与特聘法律顾问进行沟通、联系,以及时关注事务的进展;6、公司对外与特聘法律顾问、特殊法律事务涉及的对方当事人或
5、其他相关方发生的文 件、信函往来等,均应及时交与具体负责人审阅;特聘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相关政府部 门或司法机构之间发生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均应交存公司相关负责人复印件以作备份或 留存,同时,公司在以自身名义就该特殊法律事务接收或对外发送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时, 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顾问的同意或及时通知特聘法律顾问,并将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复 印件等及时提交该特聘法律顾问;7、在整个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该事务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向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项。(四)、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负责人应注意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对各 方当事人的约束,并跟踪关注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况,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当 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情况,在需要时应与常年 法律顾问联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见。鉴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对相关方丧失胜诉权, 也可能导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负责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应特别注意诉讼 时效的规定。(五)、公司发生日常法律事务或特殊法律事务时,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 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该当事人或该部门承担。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