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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强制执行的案件呈大幅度增长,而目前由于法院内部所设立的执行机构以及执行制度、方式存在弊端,强制执行的立法滞后,再加上外部的执法环境等原因,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现状形成的主要因素,乃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所致。改进和完善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因素,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拟就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存在的弊端,看对如何改革执行机构、完善强制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力度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及设想。一、目前法法院执行机构构、制度及方方式存在的弊弊首先,目前前法律对设置
2、置执行机构重重视不够。一一方面,法院院组织法只字字未提执行机机构问题,民民事诉讼法也也只规定基层层法院、中级级法院根据需需要,“可以以”设立执行行机构,这只只是一个选择择性规范,似似乎执行机构构是可有可无无的机构;另另一方面,法法律也没有给给执行机构确确定一个法定定的称谓。这这与法律对审审判组织的态态度相比,有有一种明显的的厚此薄彼之之感。目前,我我国各基层法法院和中级法法院,虽然都都设立了执行行庭,但平级级法院执行庭庭之间,业务务联系性差,上上级法院执行行庭对下级法法院执行庭的的指导、监督督作用也甚微微。根据我国国现行的法院院财政体制,法法院的司法经经费来自于本本地政府财政政,为此,本本地法
3、院设置置的执行庭当当然地被当成成本地政府处处理本地事务务的工具,为为本地的地方方利益的实现现而服务。当当本地法院执执行庭在执行行工作中,一一旦遇到与本本地政府利益益不一致时,往往往会受到本本地政府的干干预,这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的行政干预。由由于本地法院院执行庭受制制于本地政府府,因而完全全无力抵制这这种行政干预预。另外,当当案件需要到到异地委托执执行时,外地地法院执行庭庭由于同样的的原因,或有有托不执。这这就是通常所所说的司法领领域中的地方方保护主义和和部门保护主主义。这现象象是导致法院院委托执行效效果差的主要要原因。其次,目前前我国法院执执行员的地位位不明确,缺缺乏应有的组组织保障,这这也对法
4、院执执行工作带来来了消极的影影响。一方面面,相对影响响了执行工作作在法院工作作中的地位,另另一方面,挫挫伤了执行员员的工作积极极性。在司法法实践中,对对执行员的任任免一般没有有手续,随意意性大,很不不严肃。而审审判员的任命命不仅需要组组织部门的考考核审批,还还需由本院院院长提请人大大审议通过,不经法定程程序,不受撤撤免。表现出出执行员的法法律地位不如如审判员的现现象。然而目目前执行工作作比审判工作作更加艰巨复复杂,不愿干干执行工作,是是法院内部人人员存在的普普遍现象。执执行庭的执行行人员往往被被任命为审判判员,这又显显然有悖于执执行工作由执执行员进行的的原则。当前前,法院执行行工作的重要要性越
5、来越突突出,这与目目前执行员的的法律地位低低的现状很不不适应。可以以说,执行员员法律地位不不明确是影响响法院执行工工作力度的一一个重要因素素。第三,审判判与执行工作作合一的现象象十分严重。在在执行积案增增多,执行庭庭力量明显不不足的压力下下,目前法院院普遍采取的的做法是由审审判业务庭兼兼办各类执行行案件。即让让民事审判庭庭的审判人员员办理民事执执行案件,经经济审判庭的的审判人员办办理经济执行行案件,行政政审判庭的审审判人员办理理行政执行案案件以及非诉诉行政执行案案件。这一做做法表面上看看是加强了执执行工作的力力度,孰不知知,这种做法法不仅不能彻彻底解决执行行难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加执行乱问题题的
6、产生,使使执行工作难难上加难。审执分离原原则是我国民民事诉讼法所所确定的一项项重要制度,实行审执分分离的原则,是是法院内部重重要的审判监监督机制。在在审理阶段,对对案件正确适适用法律,作作出公正的裁裁判,是案件件得以顺利执执行的前提条条件。为此,对于申请强强制执行的案案件,必须首首先做好对据据以执行的裁裁、判文书进进行严格审查查的工作。而而如果由审理理该案的审判判人员直接办办理强制执行行工作,则势势必消弱了这这一重要工作作环节,为司司法不公问题题的产生创造造了可能的条条件。另外,特特别是法院行行政审判庭直直接办理行政政执行案件和和非诉行政执执行案件,其其危害性更加加突出。众所所周知,由于于我国
7、几千年年来的封建传传统意识影响响,目前我国国公民对“民民告官”这一一诉讼制度还还很不适应,行行政机关也很很不习惯“被被告”这一称称谓。全国法法院自成立行行政审判庭以以来,行政诉诉讼一直是举举步维艰,难难以走上正轨轨。在这种现现状下,行政政审判庭的审审判人员本应应把全部精力力用在行政案案件的审理上上,并用实实实在在的案例例大张旗鼓地地进行法制宣宣传,以增强强行政机关以以及公民、法法人依法行政政的法律意识识,从而把我我国社会主义义法制建设推推向前进。行行政审判庭的的审判人员办办理执行案件件,不仅有悖悖于我国审执执分离这一基基本的原则制制度,同时还还会给人们造造成“官官相相护”的错觉觉,使一部分分打
8、算提起行行政诉讼的当当事人望而却却步,知“难难”而退。据据统计,自从从行政审判庭庭可以受理非非诉行政执行行案件以来,正正常行政案件件的数量曾一一度出现回落落的现象。行行政审判人员员办理非诉行行政执行案件件的数量已远远远超过审理理正常行政案案件的数量,造造成行政审判判人员“不务务正业”,只只能把全部精精力用于应付付执行业务,从从而荒废对行行政审判业务务的钻研,使使法院的行政政审判庭形同同虚设,变成成实际上的行行政执行庭。第四,执行行程序比较混混乱。目前,我我国还没有一一套完善的强强制执行法,11991年修修改施行的民民事诉讼法在在试行的基础础上,虽然增增加了有关强强制执行措施施的规定,但但对执行
9、程序序和执行措施施行为规范的的规定却仍然然停留在民事事诉讼法试行行时期的水平平,执行过程程中的内部关关联性没有引引起足够的重重视,关于执执行程序仍然然只是一些粗粗线条的规定定。在总体结结构上,执行行程序显然缺缺乏诸如审判判程序中关于于实行监督以以及对执行结结案后特殊问问题处理的规规定,对当事事人在执行程程序中存在的的法律关系产产生争议,或或者,对人民民法院的执行行行为存在异异议,影响权权利人享有权权利的实现,对对义务人负有有义务的履行行不当时,缺缺乏明确适用用的法律程序序加以补救。现现行民事诉讼讼法中关于“执执行回转”的的规定以及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执行和和解后一方当当事人不履行行或翻悔如何何
10、处理的司法法解释,显然然不足于应付付万变的现实实,致使整个个执行程序显显得松散,直直接影响人民民法院执行工工作的规范化化,制约了人人民法院执行行能力的发挥挥。在执行实践践中,执行程程序混乱的主主要表现为:1、不注意意对执行案件件在执行前的的阅卷审查工工作,对裁判判失误而影响响执行的问题题未能及时发发现,更难于于发现一些审审判不公的问问题,使审执执分离的制度度失去其意义义;2、在执执行过程中,一一般都是由执执行员独任进进行,很少以以执行合议庭庭的名义进行行,这一方面面会因执行员员独任进行执执行的力度不不大,执行措措施不到位而而使法院的执执行行为显得得苍白无力,如如有的被执行行人有意躲避避执行,对
11、执执行员的传唤唤通知不加理理睬、置若罔罔闻,执行员员则显得无能能为力,在做做被执行人思思想工作时,由由于势单力薄薄,常常反遭遭被执行人及及其帮凶的围围攻。另一方方面,执行措措施由执行员员独任进行时时,还可能发发生在对案件件审查不严的的情况下,错错误采取不当当的强制措施施,造成执行行员与被执行行人或申请人人与被执行人人之间产生矛矛盾激化或者者僵化,使案案件的处理陷陷入僵局;33、执行案件件没有期限的的规定,这就就使得执行工工作带有相当当大的随意性性和主观臆断断性,很不利利于人民法院院的廉政建设设。二、改革法法院执行机构构,完善执行行制度立法的的设想(一) 建建立健全的法法院执行机构构,提高执行行
12、人员的法律律地位。当前,申请请法院强制执执行的案件越越来越多,收收案范围越来来越广,案件件类型也越来来越复杂。严严峻的现实要要求我们必须须建立健全的的、强有力的的执行机构以以及执行人员员队伍,以适适应强制执行行工作的需要要。鉴于目前前执行案件工工作的艰巨性性,以及执行行工作易受地地方政府行政政干预和地方方保护主义、部部门保护主义义干忧的特性性,建议在全全国法院系统统内自上而下下成立相对独独立的执行机机构,增加人人员编制,健健全执行机构构的内部设置置。其人员经经费的编制预预算,由最高高人民法院负负责,直接由由中央财政支支付,实行垂垂直领导,摆摆脱地方控制制。在全国范范围内形成一一个完善的、协协调
13、的执行机机构网络。这这样,在强制制执行工作中中,下级法院院执行机构可可以及时地得得到上级法院院执行机构的的指导、协调调和监督,同同级法院之间间可以相互配配合。全国法法院各级执行行机构可以按按照地域管辖辖和级别管辖辖的原则受理理各自范围内内的各类申请请强制执行案案件。这样就就彻底摆脱了了地方保护主主义和部门保保护主义对执执行案件的干干扰,从根本本上解决异地地执行难的问问题。同时,在在立法上明确确执行员的法法律地位,建建议修改法官官法,把执行行员纳入法官官的范畴,或或者单独制定定执行官法,将将执行人员与与审判人员同同等看待。调调动执行人员员工作的积极极性和主动性性。(二) 制制定独立完善善的强制执
14、行行法,为执行行机构开展执执行工作提供供完备的法律律依据和法律律保障。我国目前法法院执行工作作中存在的审审执合一,执执行程序混乱乱等弊端,都都与我国强制制执行的立法法滞后直接相相关。当前,我我国需要体现现国家强制执执行权的法院院执行机构进进行强制执行行的领域十分分广阔,如民民事、经济诉诉讼、仲裁、公公证、行政、破破产等等。据据以执行的根根据包括法院院生效的判决决书、裁定书书、调解书、支支付令以及已已发生法律效效力的行政处处罚决定书、仲仲裁裁决书、公公证债权文书书等等。无论论从理论上讲讲还是从现实实需要出发,制制定独立的强强制执行法都都是十分必要要的。近年来来,最高人民民法院就强制制执行问题作作
15、了不少的司司法解释,各各级法院也都都已制定或拟拟制定执行工工作细则,不不少地方人大大颁布了有关关强制执行的的地方性法规规,所有这些些都在为制定定独立的强制制执行法做了了准备工作。由由此看来,在在我国制定独独立的强制执执行法,不仅仅是必要的,而而且是可能的的。目前,我国国有关强制执执行的法律规规定,大都散散见于民事诉诉讼法和其他他一些法律以以及有限的司司法解释中,过过于简单原则则、缺乏可操操作性,且存存在不少的漏漏洞和缺点。笔笔者认为,为为适应日趋复复杂的执行工工作的需要,我我国目前亟待待制定一部独独立完善的强强制执行法。其其主要内容应应包括如下几几个方面:总则部分,包包括制定强制制执行法的根根
16、据、目的以以及它所担负负的任务;强强制执行法的的基本原则;执行机构以以及执行组织织的设置和职职权;执行当当事人及参与与执行的主体体的权利和义义务;执行客客体的范围和和种类;举证证责任;期间间和送达;对对妨害执行的的强制措施,法法律责任等等等。分则部分,包包括执行案件件的受理和审审查;执行的的方式;执行行措施;执行行案件的管辖辖;执行案件件的移送和申申请;执行的的具体程序;执行的协助助和委托;民民事执行的和和解;执行的的异议和回转转,执行的中中止和终结;附则条款等等等。根据我国目目前的实际情情况,建议在在制定强制执执行法时,应应注意考虑以以下几个亟待待解决的问题题:一 是执行行机构设置的的问题,目前前法律对法院院设置执行机机构的规定十十分模糊,建建议在强制执执行法中明确确规定法院系系统内设置相相对独立的各各级执行机构构,并明确为为执行机构命命名,可以将将法院各级执执行机构命名名为“强制执执行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