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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汇兑收益应缴所得税日前有读者提问,企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否需要在企 业所得税前调整,能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 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264 号)的规定处理?汇兑收益,指用记账本位币,按照不同的汇率报告相同 数量的外币而产生的差额。简单地说,就是公司的外币货币性 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在折算成本币时造成损益。 而这部分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公 司利润。国税函2008264 号文件第一条对汇率变动损益 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 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 动,按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 号)第三 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 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国税函2008264 号文件已不适用,应以新规定为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 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 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 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 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 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应进行企业所得 税纳税处理,汇兑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兑损 失相应也应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