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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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考点第二章个人独资公司一 个人独资公司的含义: 是指依法设立的有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 个人独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2. 有合法的公司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 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因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四 个人独资公司的清算; 个人独资公司的清算有两种:一是有投资人清算;二是有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不肯

2、自己清算)。 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债权);所欠税款(国家债权);其她债务(一般债权)。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合伙公司法一.合伙公司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签订合伙合同,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种以上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一般合伙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的异同:同:1.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比较简朴。异:1.出资人数不同。 2.出资人身份不同。 3公司财产性质不同。 经营方式及

3、决策权行使的复杂限度不同。三合伙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合同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出资)4.合伙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合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四合伙公司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公司名义获得的收益3.依法获得的其她财产五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决定权(表决权一人一票) 2.监督检查权 3.对外代表权 4.利益分派权 5.优先购买权义务:1.出资义务 2.分割财产限制(分割财产情形:1.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或部分份额的;2.合伙人依法退伙的;3合伙人依法以其在合伙

4、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3.忠实义务(竞业严禁;严禁非法自我交易) 4.分担公司风险六合伙公司事务的决策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人可以再合伙合同中商定表决措施,只有未作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才采用这一决策方式) 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决定,即每个合伙人都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作出批准的意思表达才干作出决定。(10点)七.入伙与退伙:.入伙的含义:是指在合伙公司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公司,获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2.入伙的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是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无上述状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公司,从而成为新合伙人;(3)、

5、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乐意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依法加入公司,此时合伙公司的财产没有变化。3退伙的含义:是指在合伙公司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4退伙的方式:(1)、声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与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2)、法定退伙,也称固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浮现,不在具有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3)、除名退伙,指在法定条件下,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合伙人被合伙公司除名而发生的退伙。八.合伙公司解散事由:.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合同商定的

6、解散事由浮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合同商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她因素第四章 公司法一.公司的含义与特性 理论上一般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具有如下特性:1.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法定性)2.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3. 公司一般是法人(法人性)4.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构成(社团性)5. 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遵循资本至上的原则(资本组合性)(股东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存亡)二公司法的含义和特性:是国家制定的调节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的过程

7、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性:1. 公司法是组织法2. 是调节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3. 既强调股东自知,也保障社会利益三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含义及特性: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的公司法人。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的公司法人2. 股东人数一般有法定最高人数限制(5)3. 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通过对外发起股份筹集资金4. 设立程序比较简朴,内部机构比较精干5.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陷:(案例中)长处:()、设立条件低,设

8、立简便;()、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不必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缺陷:()、发展规模受限制;(2)、股权转让不易;()、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由于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且全体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当严重亏损,不能还债时破产的也许性较大。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是指只有一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目前如下几方面:1. 资本制度更严格2. 信息公开3. 法人治理构造和决策程序简化4.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第六章 公司破产法一破产制度的含义和特

9、性: 是指早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下,法院以其所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其重要特性是:1. 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钞票、资产、信用、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都不能还债,并且对债务整体性,长期性的不能清偿)2. 破产是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3. 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行的债务清理程序二.破产因素: 也称为破产界线,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1. 国外对破产因素的规定;(1)、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列举与概括主义的折中主义2. 国内对破产因素的规定:破

10、产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债务人破产应同步具有如下两个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三破产重整与和解: 重整是在公司无力偿债但有复苏但愿的状况下,经债权人批准,容许公司继续经营,实现债务重整和公司重组,使公司挣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

11、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归还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事项达到和解合同,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两者的目的相似,都是在于避免和避免债务人破产,并使债权人有个也许从债务人处获得比通过破产程序更多的清偿。 (p123案例)第十章 证券法一证券的含义和分类: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达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一般可分为货币证券、货品证券和资本证券(国内证券法所调节的)。二证券法的含义:是指调节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管及其她有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3政府统一监管与参与主体自律性

12、管理相结合四.证券上市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在10以上4.公司近来3年五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证券暂停上市和终结: 1.暂停上市的情形:暂停上市,又称停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证券作出的临时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一)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也许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近来

13、年持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的其她形式。(二)公司债券停止上市的条件:(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措施履行义务;(5)公司近来2年持续亏损。 2终结上市情形(多选):终结上市,又称退市,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证券作出的取消上市交易资格的措施。(一) 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回绝纠正;(3)公司近来3

14、年持续亏损在其后一种年度内未能恢复赚钱;(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布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的其她形式。 (二)债券终结上市的条件;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措施履行义务;(3)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4)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5)公司近来年持续亏损。六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证券发型公司依法将自身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持续性的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法律制度。1.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方式:真实: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精确:公开的数据精确,并有合法根据完整:公开的信息无重大的漏掉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披露信息七 严禁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3.欺诈客户行为4.其她严禁行为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一.不合法竞争的含义:不合法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合法竞争涉及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狭义的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背诚信实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二.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特性: .不合法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 2.不合法竞争行为是违背了反不合法竞争法和有关法规所严禁的行为 .不合法竞争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合法竞争的目的,客观上损害了国家。社会及其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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