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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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监管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督管理的进出关境的运送工具、货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她物品拥有保险利益,且根据前述海关法中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运送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或中国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被海关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予以罚款、追缴等值价款或其她海关规定的应补缴的有关税费,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责任免除第三条 对

2、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行为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或中国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但仍被海关予以罚款、追缴等值价款或其她海关规定的应补缴的有关税费,本保险合同不予补偿。2、每次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补偿限额及保险费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中的补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当的最高合计补偿金额。第六条 保险费按投保单位每辆车所选择的补偿限额及投保车辆数拟定。具体费率详见附录。每车保险费=补偿限额年费率总保险费该单位所有车

3、辆保险费之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进出关境的运送工具、货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她物品的管理。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受海关监管的运送工具、货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她物品的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觉得必要的数据资料、帐册和其她文献,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行,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及其所属

4、的车辆或驾驶员等需变改名称、地址、合同、公司章程、法定代表、经营范畴、公司性质、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或其她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决定与否变化承保合同内容或与否接受继续承保。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保险人。第十三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也许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解决。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任何一条

5、商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回绝补偿,或从解约告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已经补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补偿解决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海关对其罚款、追缴等值价款或其她海关规定的应补缴的有关税费的有关原始单证,索赔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补偿限额内承当补偿责任。超过补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似的保险存在,不管与否由被保险人或她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补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补偿的责任。对于其她被保险人应承当的补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十

6、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补偿的,被保险人应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获得在补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对有关责任方祈求补偿的权利。在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后,经保险人审核并与保险人就补偿事宜达到合同后,保险人在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批准,赔付款项亦可直接支付给海关。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选择的方式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名单在保险单上注明);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附录:海关监管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本保险年费率为1%。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元人民币上述费率根据风险状况,可上下浮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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