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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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 质,促进深圳创新型城市建设,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 (以下简称“科普”),是 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 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 倡导科学方法, 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科学技术应用,组织不同学科之 间进行科技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科技创新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 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是全社 会的共同任务,应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

2、与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深部队、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 条例。第五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二、组织管理第七条 市、区(新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 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经济社会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规划,作为社会建设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街道 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第八条 市、区(新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由科学技 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

3、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 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 担。市、区两级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有专职科普工作联络 员,负责联络、协调本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科普工作。第九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协 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全民科学 素质建设工作机制;推动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 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定期开展全民 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 要内容,制定学校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建立中小学校专职科 技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会同有关部

4、门开展青少年科普活 动。第条 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全民健身运动、计划生 育和环境保护做好科普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宣传科学健康的生 活方式和饮食习惯,普及科学生活知识。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科普教育,定期考核,提高科技水平和 公共服务能力。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 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在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各 类培训中应有科普教育的内容,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 生产等知识的普及。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气 象、地震等部门应当结合

5、职责开展科普活动。工会、共产主 义青年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联系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 动。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科普宣传工作机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三、社会责任第十六条科普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都应 组织和参与科普活动,鼓励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学 术交流,支持科普发展,共享科普资源。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 结合生产经营、职业 卫生、安全防护等内容,推动科技创新,普及科技知识,提 高劳动者科技素质。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 训,开展科技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

6、高劳动者科技素质。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发挥画廊、 宣传栏和活动 室(站)以及新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第二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机构的实验室, 应有组织地向市民和青少年开放。第二十一条承担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 目的单位,获得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个人,应该对获奖成果 或项目进行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开展科普教育,组织学 生参加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科 普活动,普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绿色健康、安全避险等 科技知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 提高中小学生的创新能力。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民办非

7、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交流、 新技术推广及应用等科普活动。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单位,应 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进行科普宣传。公园、广场、商 场、车站、地铁、公交、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 位应将科普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网站、新媒体等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广播电视等应设有科普 节目,报刊出版等应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增加科普作品的 出版。各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和信息应包含科普内容。四、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普的指导,按照科普 工作的实际需要,保证科普工作机构、编

8、制、人员的配备。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普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年度预算,年度科普经费投入不低于市、区当年财政收 入的 0.1% ,科普经费应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应当包 含科普事业规划。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 科普活动。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个人财产捐赠科普事业、 投资兴建科普场馆设施,以独资、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兴 办的科普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减免税政策。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按照科学技术馆建 设标准投资建设一座固定的专业科技场馆,对现有科普场 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鼓励政府、企业、研 究机构共建分布式专业科普场

9、馆。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科普场所应当配备 必要的专职人员, 及时更新科普内容, 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 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运行费用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数字科技馆、博 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自然保护区、青少年科技 中心(宫)是专业科普活动场所,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十三条 市、区应当配备科普展示专用车,由市区 两级科普部门负责以流动的形式在学校、社区、广场、工地 等场所进行科普宣传。第三十四条 科普场馆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免费或 者优惠开放的规定,应通过媒体或者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 媒体应该对科普活动的有

10、关广告信息在显著位置予以免费 刊载。第三十五条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每年不少于30天免费向公众开放。科研机构、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免费向公众 开放的,免费门票由财政按 50%给予资助。第三十六条在街头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科普设施,有 关部门应当减免各项费用。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 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因 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科普场馆和设施的,应当给与重建。重建 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 准。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馆、科技活动 中心、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 基本建设计划,并合理安排科

11、普设施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 科普组织和场所在科普活动中可以接受合 法捐赠、捐助,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用于科普事业。五、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或者捐资数额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 励。第四十一条鼓励科普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培育和发展 科普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 作创作、生产科普产品。鼓励和支持个人利用自身专长,撰 写科普作品,编写科普读物,传播科学知识。优秀科普作品、 科普产品列入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评选。第四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科 普基金,用于资助和奖励科普事业。第四十三条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

12、术资格评审 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市 级以上青少年科学技术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 生和指导教师,应当给予奖励。获奖成果可以作为晋升专业 技术职务或者其他职务的参考条件。第四十五条 破坏科普设施,擅自改变科普场所和设施 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罚。第四十六条 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经费以及社会组织、 个人捐助科普事业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并扰 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 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X年X 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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