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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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第一部分 总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 2004 年11月5 日经国务院第 6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 年 11月 30 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以第 427 号总理令发布,并将于2005 年2 月1 日起实施。处罚处分条例共 35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广泛:处罚处 分条例则将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 调整范围。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凡有处罚处分条例所列 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 处理、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 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处罚处分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财政违法行

2、 为的执法主体及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 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 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 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规定, 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派出机构。部分省级财政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 有关规定也在本省各地市设置了派出机构。处罚处分条例明确规 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根

3、据审计 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三)界定了 财政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处分条例结合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的现状, 对财政违法行为重新进行了界定:一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 400 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 16类财政违法行为。这些种 类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二是,区分不同的违 法行为主体,规定相对应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处分条例将财政 违法行为的主体分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个人两大类别,并分别规定了 国家机关和企业、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种类。 (四)完善了对财政违 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处罚处分条例严格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措施。一方面,对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

4、处理、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 任等多种责任形式。另一方面,区分违法行为主体,分别设置相应的 法律责任。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若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相矛盾,实践的效果也不理想,处罚处分 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的行政 处罚,而是采取了对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及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 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方式。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对其 采用经济处罚效果可能比较好。因而,对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 的,处罚处分条例除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外,还设定了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当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和个人 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追

5、究刑事责任。(五)强化和规范了财政执法手 段。为解决财政执法中缺乏手段,执法难的问题,做到执法有保障,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权限,主要包括:在 执法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予以配合,被调查、检查单位 不予配合的,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以相应的处分;有权向被调查、 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有权查询被调查、检 查单位的银行存款;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有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对正在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的,有权暂停财政拨款或 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有关的款项;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 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另外,为防止 执法

6、主体滥用权力,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处罚处分条例在赋 予其一定手段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如查询被调查、检 查单位银行存款,采用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须经县级以上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 时应当持有有关单位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等等。(六)严格了执法 程序。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 执法,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有关执法程序,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七)明确了救济途径。为充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

7、权益, 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不服有关处理、处罚、处分措施的救济途径。 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 事,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 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有法可依。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经

8、过 10 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 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立法。处罚 处分条例的颁布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使有关执法机关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 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 有效保障。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除加强行政立法外,还要不 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处罚处分条 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赋予了执法主体相应的执 法手段和措施,并规范了执法的相关程序,从而对加强和改善财政行 政执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良好条件

9、。三是有利于 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 序。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机关及其他有 监督职权的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长期以来,有关执法部门 为履行好这一职责作出了不懈努力,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 效的执法手段和责任追究制度,影响了执法效果。财政资金运行过程 中的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没有 得到切实保障。处罚处分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 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 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处理措施,这

10、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处罚处分条例的实施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处 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同时, 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处罚 处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 广泛、深入地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认知度; 二是,要加强对处罚处分条例的培训,以提高财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财政执法水平和能力;三是,自觉按照处罚处分条例规定 履行职责,以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第二部分 财政行政执法主题资格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行政

11、执法权,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类,行 政执法权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并不是 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 授权,即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执法 权。(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除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执法权外,经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当然, 这些组织要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

12、必须有 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是该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 还可以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但受行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一是该组织应属依法成立 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该组织应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 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 行政主体的地位,其在委托范围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仅以委托 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

13、何组织或者个人 实施行政执法;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由该机 关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制裁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 构、以及其他任免机关。执法主体的权限,限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或者限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法主体及其权限,主要体现在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中。具体是:(一)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 关的执法权。规定: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一款规 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可以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即赋予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 限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这里讲的“各自的职权范围”,对财政部 门而言,主要体现在财政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及有关的财政法律、 法规中,如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等。对审计机关而 言,主要体现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的“三定” 方案中

15、。(二)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的派出机构的执法权。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 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 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 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一款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即赋予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二是,财 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 限,限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这里讲的“规定的职

16、权范围”,对财 政部设立的派出机构而言,就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 号) 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编办发 19987 号)中,有关财政部派出机构职权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而言,就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省级财政 部门派出机构职权的规定;对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而言,就是指审计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三定”方案中,有关审计机关派 出机构职权的规定。为加强财政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 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 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处罚处分条例 出台之前,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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