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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ystemGB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出版社*年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社出版发行。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关于印发二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2、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评价的一般要求和程序;2.燃气场站;3.燃气输配管网;4.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5.燃气用户;6.燃气安全管理。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地址:*,邮政编码:*),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目 次1
3、 总 则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1.0.2本规范适用面向城镇、乡村,用于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领域,且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开采和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1.0.3燃气供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
4、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1.0.4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可以根据本标准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价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当燃气供应企业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1.0.5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1.0.6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
5、,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1燃气从城镇、乡村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人们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还包括二甲醚、轻烃等一些新兴替代能源。2.2安全评价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3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
6、超过临界量的单元。2.4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就是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的有限、确定范围进行评价的单元。2.5定性安全评价定性安全评价是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上、管理上、教育上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2.6定量安全评价定量安全评价是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2.7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是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
7、面的分析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2.8安全管理企业单位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2.9现场评价对评价对象的现场设施、设备的设置、状态、运行和维护以及对现场人员的操作和管理进行的安全评价。2.10管理评价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2.11门站接收天然气长输管道来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调压、计量、加臭
8、后,向城市或乡村燃气输配管网或储配站输送商品燃气。2.12储配站接收由气源或门站供应的燃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储存、加压、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市或乡村燃气输配管网输送商品燃气,通常门站和储配站建设在一起,可以节约投资、节省占地,便于运行管理。2.1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专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14压缩天然气减压站由车载储气瓶作为气源,通过减压装置,向局域管网中输送天然气的场站。2.15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由车载储气瓶或天然气管道作为气源,为社会交通车辆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16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将管道或槽车运输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装卸、储存、气化、混
9、气、灌瓶、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系统功能的场站。2.17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经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通过输配管网向用户供气的场站。2.1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2.19液化天然气储配站将液化天然气槽车或槽船运输来的液化天然气或将管道输送来的天然气部分液化作为调峰备用的液化天然气,进行装卸、储存、气化、灌瓶、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系统功能的场站。2.20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瓶装液化天然气为气源,经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天然气转换为气态天然气后,通过输配管网向用
10、户供气的场站。3 基本规定3.1评价对象3.1.1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城镇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3.1.2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以直接引用,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3.2评价内容、程序和格式3.2.1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附件七个主要部分。3.2.2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遵循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
11、评价报告四个主要程序。3.2.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3.3 安全评价方法3.3.1对城镇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宜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体系。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3.3.2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评价对象总得分=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得分0.6+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0.4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以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当评价对象拥有多个子系统时,子系统的总得分仍按
12、上式计算。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式中:S评价对象现场评价总得分;S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总得分;P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n评价对象的所有子系统数。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应根据各评价对象自身的特点综合确定。3.3.3安全检查表每一项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3.3.4评价项目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应有而没有的项目不得做缺项处理。4 燃气输配场站评价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
13、相关内容要求。4.1.2 燃气输配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4.1.3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输气设施、储气设施、调压装置、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配电设施、运行与维护十一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4.1.4燃气输配场站内设有气体净化或压缩装置时,可参考本标准第6.2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4.2 门站和储配站4.2.1门站和储配站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乡规划要求;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3
14、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4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5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4.2.2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4 储配站储气罐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5 集中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利于天然气的快速扩散。4.2.3门站和储配站内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2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援的需要;3 场站生产区
15、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4.2.4门站和储配站输气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站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进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和超压保护装置;3 门站和储配站内应对燃气进行加臭,加臭系统应运行良好;4 门站和储配站内管道应与站外管道保持绝缘。4.2.5门站和储配站内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第1、3、4、5、8、9款的规定。4.2.6储配站内的储气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 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现象;2 低压湿式储气柜水位应符合要求,无漏水现象,寒冷地区有防冻措施;3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油质、油位、水位、密封、活塞、放散等应符合要求;4 气柜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5 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允许范围内;6 高压储气罐应设有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7 储罐附属的升降机、电梯等特种设备应运行良好,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