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宪法谈谈宪法的发展与刑法目的的生成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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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hesssbttd tXin prtal fulfmenofterquirmentr thdgree ofMste of Enginerin宪法发展与刑法目的的生成内容提纲:刑法目的生成的宪法性根基,是指刑法目的生成过程中,导引并制约刑法目的生成的宪法目的、价值观以及宪法条文。宪法发展对刑法目的具有导向和制约作用,国内应构建宪政基本上的刑法目的。核心词: 宪法发展 刑法目的 生成 刑法的目的,就规范意义而言,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合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盼望达到的抱负成果;它也应是不同层级目的的总和。前者更侧重于狭义上的刑法目的;后者(目的总和)

2、却是广义上的刑法目的。 但是,刑法目的不是无缘无端地生成(产生和形成),而是具有其特定的生成基本。现代刑法目的的生成根基大体有三:一是宪法性根基,它指刑法目的在生成过程中根植于宪法中的基本,涉及宪法目的、价值观以及宪法条文,固然涉及宪法修正案的有关内容。二是客体性基本,即也许被择定为刑法目的内容的那些对象,如刑法(客观)功能、作用和价值等。三是社会性基本,它指刑法目的生成过程中,刑法目的主体在追求与选择客体性目的以及反馈宪法性根基时,起制约作用的多种社会性背景。本文仅探讨宪法发展与刑法目的的产生和形成。一、宪法发展对刑法目的生成的导引和制约 宪法是变化发展的。从世界宪法史看,宪法大体有三种类型

3、:一是“革命宪法”,二是“改革宪法”,三是“宪政宪法”。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强调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意味着中国宪法在经历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曲折后开始从“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变。目前,我们又到了一种新的历史关口,应高瞻远瞩,继续推动宪法改革,逐渐完毕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 因此,国内刑法的制定从以“改革宪法”为根据将向以“宪政宪法”为根据转变。宪法基本在变革,由此生成的刑法目的也须随之变化发展。这是刑法目的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否则,不与发展中的宪法性根基相适应,必将破坏宪法之为主线法、母法的尊严,乃至破坏法治

4、。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发展的)宪法性根基对刑法目的生成的指引及制约作用。为更深刻地研讨这一问题,这里有必要涉入宪政改革及宪政建设的理论领域。(一)宪政与宪政宪法 给宪政下一种完整定义的努力近乎徒劳,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中外学界在宪政概念的整体上有较大差别,它们重要表目前宪政的目的、核心和精神等方面。我们觉得,宪政是出于对约束与限制公共权力而浮现的一种悲观性的政治构造体制,它与民主之间有着深层的、彼此消解的扩力,整合它们间的矛盾、平衡其价值冲突是确立民主宪政国家的核心。宪法及其价值观如自由、公正、民主和法治等构成了宪政的基本因子。宪法及民主是宪政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法治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构

5、造,自由、人权和公正是宪政的重要目的。固然,一定意义上民主和法治也略带宪政目的的色彩。 宪政宪法,是以宪政为重要特性的宪法。“宪政宪法”浮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毕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这时不仅有宪法,并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并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法律权威,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一切权力危机,皆为宪法的危机。一切重大改革,皆是合宪的改革。惟有如此,宪法方可成为定国安邦与长治久安的基石。(二)指引并制约刑法目的生成的宪政基本 指引和制约刑法目的生成的宪政基本,本文特指国内的宪政改革与宪法修改甚至“宪政宪法”。宪法是国家主线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所由产生的“母法

6、”。一般觉得,法律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强调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它也是发展的。既然我们处在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的历史时期,知晓目前宪法必须改革的基本内容已是当务之急。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宪法改革应着眼于通过加强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宪法改革应当环绕的另一种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可喜的是,今年3月国内宪法修正案已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拟定为一项宪法原则。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国内迈向法治和宪政时代的一大历史性进步,并且这也为立法和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利益的权衡时可以做出有助于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解释和推理提供了宪法根据。此外,学

7、界一般觉得,应参照中国已经签订或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对现行宪法已有的权利体系做必要的补充、修改。同步,应集中考虑解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协调问题。譬如,在人身权利方面,研究如何从立法角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和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制度等。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宪法权利的救济应当通过宪法改革加以变化。因此,在国内宪法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过程中,随着宪法权利救济机制的日益完善,宪法(涉及宪法目的及价值观)对刑法目的和刑法规范生成的导引、约束与钳制作用将不断加强。亦即,以上宪政改革以及宪法修改乃至“宪政宪法”的最后形成,将是指引和制约国内刑法目的生成的重要的宪政

8、基本。(三)发展中的宪法性根基对刑法目的生成的导引和制约机理 如前文已述,宪法性根基涉及宪法目的、价值观以及宪法条文。有学者觉得,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涉及两个部分: 一是“宪德”,即不可以也不应当直接在法院里合用的伦理和政治的原则、大纲和惯例,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二是“宪律”,即可以并应当在法院里合用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若依此划分,则“宪德”波及“宪法条文化”的宪法目的、宪法价值观及其非“宪律”的条文,而“宪律”只能是除“宪德”外的某些宪法条文而已。宪法目的、价值观及其宪法条文(含“宪德”、“宪律”)对刑法目的的指引和制约,其机理重要表目前: 国内宪法所确认的法价值观自由、平等、人权、民主

9、、法治等,是宪法条文的内在精髓与基本理念,而刑法规范的制定与合用,必须遵循宪法原则及规范,同步蕴涵其对宪法目的、价值观的追随。换言之,宪法主线法的地位,一方面体现于它的导向功能,即刑法目的及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从主线上应当顺应宪法(目的、价值观及条文)的指引,而不得与之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主线法地位才是体现为宪法(目的、价值观及条文)的最高约制力。这种约制力又反过来保障其导向功能的发挥。固然,宪法约制力的强弱依赖违宪审查机制的完备限度。当下国内违宪审查机制不健全,宪法的约制力较弱,它的导引力也因之大大减少。由于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即如果宪法不能被运用到生活中去,那么就注定不会有人在乎它,它就永

10、远只能停留在纸上,而非刻在“公民的心中”,因此,为了避免宪法导引力的缺损,重要的环节是,实行宪法变革,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应及早完备。总之,不管刑事立法者还是(广义)司法者的刑法目的, 都应合乎宪法目的、宪法价值理念及其条文精髓的基本规定。惟有如此,方可使刑法目的及其生成具有宪政意义的合宪性。二、构建宪政基本上的刑法目的 由于宪政具有极大的合理性并且宪政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更重要的是,建设“宪政中国”势在必然, 因此,惟有立足于宪政基本上应然建构的刑法目的,才干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既有前瞻性又有合理性。 宪政基本上的刑法目的,重要是充足保障人权和自由,同步追求在国家政治权力有限收缩条件

11、下的秩序与安全。宪政意义上的刑法目的,应是符合“宪政宪法”的目的。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宪政及“宪政宪法”目的之基本内容和规定。一般觉得,刑法的合宪性问题以往没有受到注重,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宪法观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宪法规范被虚置;另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刑法观念中缺少受宪法制约的意识,即简朴地把刑法视为惩办犯罪、打击敌人的工具,而没有提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此,构建宪政基本上的刑法目的,必然规定我们真正树立宪法观念,增强宪法制约的意识,加强人权的保障等等。此外,“限政”基本上的秩序与安全作为宪政意义的刑法目的,也是“宪政宪法”目的的重要内容,而国家政治权力有限收缩,正是宪政目的的基本规定。虽然宪法的

12、限制作用,是在双重意义上理解的,即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但由于宪法对刑法的限制是在特定期期发挥刑法制裁力、避免刑法被滥用以及尽量扩大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积极保障,因此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主线,“限政”基本上的秩序与安全因此也是“宪政宪法”目的影响刑法目的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步,我们仍应关注宪政意义上的刑法及刑法目的与宪法目的的关系。一般而言,建立在宪政基本上的刑法又是实现国家宪法目的的手段。申言之,宪政基本上的刑法目的是刑法规范与宪法目的及条文之间的中介与桥梁。刑法规范及刑法目的应受宪法目的、价值观及条文的指引及其限制。由于宪法是刑法最主线的渊源,刑法来源于宪法,并且受制于宪法,因此也

13、可以说,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以宪法为根据的刑法目的及刑法规范,违背宪法的刑法目的及刑法规范,都无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并且刑法规范也是无效的。可见,国家刑事立法权、司法权和刑罚权与公民权利的合理配备的主线根据,应当是“宪政宪法”的条文及其所蕴涵的法治目的和价值观。惟有如此生成的刑法目的才具有合宪性、合理性及道统性(即体现人本与自由)。 固然,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开始注重从宪政角度构建刑事法律和刑事法治,这无疑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她们强调的合宪性大多局限在法规范的层面上。笔者觉得,罪刑法定原则之宪政意义,内含刑法目的之合宪性的追求。宪政不仅是刑法规范的基本,并且一方面应是

14、刑法目的之基本。考察刑法的宪政基本,不仅是对刑法规范合宪性的审视,也是对刑法目的合宪性的考量。作为立法与司法动力源的刑法目的接受合宪性的考量,理应首当其冲。不管立法者的刑法目的,还是(广义)司法者的刑法目的,都应当加强人权保障的份量。我们应着实贯彻实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目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应继续清除刑法功能和价值取向上的陈腐观念,为罪刑法定原则入宪,以及为刑法领域建构违宪审查制度作好理念准备。基于国权主义刑法观较强的特殊的法律文化背景,国内宜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宪法,以强调该原则蕴涵的人权、自由及公正等目的价值在“一般意义上的至上地位”,并对违宪审查机制加以完善,增强其拟定性、稳定性和保障性。由此极大地彰显政治文明、法治、公正及其人道,而对这些目的、价值的追求,也与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秩序之价值目的相辅相成。国内正进行宪政改革、现已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行将步入“宪政宪法”时代,建设“宪政中国”。这一历史发展趋势,必将为罪刑法定原则入宪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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